2024闽0322破35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4闽0322破35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4年12月17日仙 (略) 主持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2人,实到会2人,管理人向会议作了《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就前述报告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到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等法律规定, (略) (略) 《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4年12月17日仙 (略) 主持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到会有表决权债权人2人,实到会2人,管理人向会议作了《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就前述报告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到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表决情况:
赞同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票数 | 2 | 0 | 0 |
占参与投票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 | 100% | 0% | 0% |
代表债权额 | 9504 | 0 | 0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 100% | 0% | 0% |
表决结果:通过《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等法律规定, (略) (略) 《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的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通过微信群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方式的报告》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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