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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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 (略) 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采购人地址:   (略) 行政中心附三栋四楼   
供应商((略)方):  湖南美中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长沙县长沙经济技 (略) (略) 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略) 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 (略) 置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旧玻璃、塑料、橡胶、纺织物、纸制品、金属等 无害固 (略) 理服务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预算单价355元/吨,共计700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7000(略)
2 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略)元/吨,共计1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0(略)
3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略)元/吨,共计1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0(略)
4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5400元/吨,共计5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5(略)
5 废农药废物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4800元/吨,共计2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20(略)
6 废油漆(机油)包装物、油漆渣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5400元/吨,共计15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5(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略)元/年,大写:每年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居民生活垃圾前端回收站点收集、中间运输与终端分类分拣再生资 (略) 置利用系统,满足居民生活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终端综合利用 (略) 置配套的设备实施及运营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包括: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

(2)有害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弃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

2.人员配置要求

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后60天内, (略) 可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 (略) 置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略)-20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 (略) 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场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2、 (略) 置中心(市总站)设置规范, (略) 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 (略) 分为 (略) 、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 (略)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 (略) 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3、中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 (略) 置中心,有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中标人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中标人需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中标人应确保电话畅通,随时有服务人员接听电话),通过电话、 (略) 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二、收集运输要求

(1)投标人应安排回收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5台,其中低值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不少于4台,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1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 (略) 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略) 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2)各村镇站点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提前预约,投标人接到预约信息后在3 日内完成收运。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投标人必须按照《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1】59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 (略) 各村级、镇(街道)级站点,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打包、暂存,防止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溢漏、腐蚀等造成二次污染;各村镇站点按危险特性分类要求设置标识、标签。根据预约需派有害垃圾运输 (略) 村、镇级分拣站点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 (略) 各 (略) 、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有害垃圾收集记录表》。

三、有害垃圾储存

投标人收集的有害垃圾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专库贮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要求贮存。

四、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 (略) 置

(1)投标人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实现有害垃圾合规的 (略) 置。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HW49(900-044-49) (略) 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HW29(900-023-29) (略) 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3(900-002-03) (略) 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49(900-041-49) (略) 理。并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理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负责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采购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 (略) 置利用合同、处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缺少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储存利用、处置资质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储存利用、处置,并提供与储存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采购方。未按要求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运输、储存和低值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投标人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投标人收集的低值可回收物应最大化地资源化利用,处置利用过程中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生活 (略)

(1)远程在线监控功能

支持采购人远程在线监控,中标人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安装实时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中标人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采购人 (略) ,并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视频数据。 (略) 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2)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支持乡镇(街道)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出入库数据信息的分别统计,统计须包含总收运次数、全部品类重量及分布比例等信息的实时统计与分析。

六、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中标人每季度须对各乡镇(街道)分拣站点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采购人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4.其他要求

1.实施地点: (略) 城乡范围内。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费用包括中标人提供本服务项目要求所需的低价值和有害垃圾运输、收集、分拣贮存、利用和 (略) 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结算方法

4.1付款人: (略) (略)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依据: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4.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略) 支行(湖南美中 (略) :(略)(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3 —— 2025-12-22
五、服务地点
(略) 城乡 28 个乡镇、4 个街道居民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由中标方负责从乡镇(街道)、村(社区)回收站点 (略) (略) 置中心 (市总站)进行分拣,以满足资源 (略) 置利用的要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后60天内, (略) 可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 (略) 置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略)-20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 (略) 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场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2、 (略) 置中心(市总站)设置规范, (略) 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 (略) 分为 (略) 、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 (略)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 (略) 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3、中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 (略) 置中心,有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 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中标人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中标人需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中标人应确保电话畅通,随时有服务人员接听电话),通过电话、 (略) 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2.收集运输要求

(1)投标人应安排回收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5台,其中低值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不少于4台,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1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 (略) 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略) 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2)各村镇站点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提前预约,投标人接到预约信息后在3日内完成收运。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投标人必须按照《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1】5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 (略) 各村级、镇(街道)级站点,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打包、暂存,防止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溢漏、腐蚀等造成二次污染;各村镇站点按危险特性分类要求设置标识、标签。根据预约需派有害垃圾运输 (略) 村、镇级分拣站点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 (略) 各 (略) 、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有害垃圾收集记录表》。

3、有害垃圾储存

投标人收集的有害垃圾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专库贮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要求贮存。

4.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 (略) 置

(1)投标人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实现有害垃圾合规的 (略) 置。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 HW49(900-044-49) (略) 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 HW29(900-023-29) (略) 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 HW03(900-002-03) (略) 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 HW49(900-041-49) (略) 理。并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理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负责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采购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 (略) 置利用合同、处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缺少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储存利用、处置资质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储存利用、处置, 并提供与储存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采购方。未按要求执行的, 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运输、储存和低值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投标人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投标人收集的低值可回收物应最大化地资源化利用,处置利用过程中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5.生活 (略)

(1)远程在线监控功能

支持采购人远程在线监控,中标人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安装实时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中标人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采购人 (略) ,并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视频数据。 (略) 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支持车载G (略) 页端查看功能,每台收运专用车辆必须配备GPS或行车记录仪,并与 (略) ,支持车载GPS设备的行驶轨迹回放功能,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数据,支持回放速度控制和回放进度控制,支持对车辆停顿时间、停顿次数、作业时长的统计。

(2)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支持乡镇(街道)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出入库数据信息的分别统计,统计须包含总收运次数、全部品类重量及分布比例等信息的实时统计与分析。

6.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中标人每季度须对各乡镇(街道)分拣站点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采购人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居民生活垃圾前端回收站点收集、中间运输与终端分类分拣再生资 (略) 置利用系统,满足居民生活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终端综合利用 (略) 置配套的设备实施及运营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包括: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

(2)有害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弃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转发〈 (略) (略) 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年度内出现上述《处罚办法》第 4、5、6 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二、其他要求

1.实施地点: (略) 城乡范围内。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费用包括中标人提供本服务项目要求所需的低价值和有害垃圾运输、收集、分拣贮存、利用和 (略) 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结算方法

4.1付款人: (略) (略)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依据: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4.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转发〈 (略) (略) 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年度内出现采购需求内《处罚办法》中第4、5、6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必须限期进行整改,且(略)方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年度内出现采购需求内《处罚办法》中第4、5、6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理人: 李斌 法定代理人: 龙文
委托代理人: 李云峰 委托代理人: 陈海荣

服务类合同预览
(略) 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 (略) 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采购人地址:   (略) 行政中心附三栋四楼   
供应商((略)方):  湖南美中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长沙县长沙经济技 (略) (略) 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 (略) 城乡低价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资源化 (略) 置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旧玻璃、塑料、橡胶、纺织物、纸制品、金属等 无害固 (略) 理服务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预算单价355元/吨,共计700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7000(略)
2 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略)元/吨,共计1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0(略)
3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略)元/吨,共计1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0(略)
4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5400元/吨,共计5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5(略)
5 废农药废物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4800元/吨,共计20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20(略)
6 废油漆(机油)包装物、油漆渣 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预算单价5400元/吨,共计15吨;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5(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略)元/年,大写:每年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居民生活垃圾前端回收站点收集、中间运输与终端分类分拣再生资 (略) 置利用系统,满足居民生活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终端综合利用 (略) 置配套的设备实施及运营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包括: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

(2)有害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弃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

2.人员配置要求

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后60天内, (略) 可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 (略) 置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略)-20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 (略) 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场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2、 (略) 置中心(市总站)设置规范, (略) 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 (略) 分为 (略) 、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 (略)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 (略) 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3、中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 (略) 置中心,有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中标人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中标人需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中标人应确保电话畅通,随时有服务人员接听电话),通过电话、 (略) 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二、收集运输要求

(1)投标人应安排回收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5台,其中低值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不少于4台,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1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 (略) 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略) 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2)各村镇站点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提前预约,投标人接到预约信息后在3 日内完成收运。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投标人必须按照《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1】59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 (略) 各村级、镇(街道)级站点,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打包、暂存,防止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溢漏、腐蚀等造成二次污染;各村镇站点按危险特性分类要求设置标识、标签。根据预约需派有害垃圾运输 (略) 村、镇级分拣站点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 (略) 各 (略) 、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有害垃圾收集记录表》。

三、有害垃圾储存

投标人收集的有害垃圾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专库贮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要求贮存。

四、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 (略) 置

(1)投标人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实现有害垃圾合规的 (略) 置。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HW49(900-044-49) (略) 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HW29(900-023-29) (略) 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3(900-002-03) (略) 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49(900-041-49) (略) 理。并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理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负责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采购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 (略) 置利用合同、处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缺少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储存利用、处置资质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储存利用、处置,并提供与储存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采购方。未按要求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运输、储存和低值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投标人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投标人收集的低值可回收物应最大化地资源化利用,处置利用过程中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生活 (略)

(1)远程在线监控功能

支持采购人远程在线监控,中标人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安装实时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中标人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采购人 (略) ,并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视频数据。 (略) 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2)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支持乡镇(街道)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出入库数据信息的分别统计,统计须包含总收运次数、全部品类重量及分布比例等信息的实时统计与分析。

六、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中标人每季度须对各乡镇(街道)分拣站点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采购人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4.其他要求

1.实施地点: (略) 城乡范围内。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费用包括中标人提供本服务项目要求所需的低价值和有害垃圾运输、收集、分拣贮存、利用和 (略) 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结算方法

4.1付款人: (略) (略)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依据: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4.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略) 支行(湖南美中 (略) :(略)(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3 —— 2025-12-22
五、服务地点
(略) 城乡 28 个乡镇、4 个街道居民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由中标方负责从乡镇(街道)、村(社区)回收站点 (略) (略) 置中心 (市总站)进行分拣,以满足资源 (略) 置利用的要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后60天内, (略) 可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 (略) 置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略)-20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 (略) 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场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2、 (略) 置中心(市总站)设置规范, (略) 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 (略) 分为 (略) 、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 (略)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 (略) 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3、中标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 (略) 置中心,有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 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中标人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中标人需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中标人应确保电话畅通,随时有服务人员接听电话),通过电话、 (略) 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2.收集运输要求

(1)投标人应安排回收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5台,其中低值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不少于4台,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1台,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 (略) 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略) 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2)各村镇站点按照各类垃圾产生量提前预约,投标人接到预约信息后在3日内完成收运。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3)投标人必须按照《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21】5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 (略) 各村级、镇(街道)级站点,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打包、暂存,防止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溢漏、腐蚀等造成二次污染;各村镇站点按危险特性分类要求设置标识、标签。根据预约需派有害垃圾运输 (略) 村、镇级分拣站点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 (略) 各 (略) 、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有害垃圾收集记录表》。

3、有害垃圾储存

投标人收集的有害垃圾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专库贮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等相关要求贮存。

4.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 (略) 置

(1)投标人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实现有害垃圾合规的 (略) 置。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 HW49(900-044-49) (略) 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 HW29(900-023-29) (略) 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 HW03(900-002-03) (略) 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 HW49(900-041-49) (略) 理。并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理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负责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采购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 (略) 置利用合同、处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投标人如缺少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储存利用、处置资质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储存利用、处置, 并提供与储存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采购方。未按要求执行的, 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运输、储存和低值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略) 、 (略) (略) 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投标人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投标人收集的低值可回收物应最大化地资源化利用,处置利用过程中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5.生活 (略)

(1)远程在线监控功能

支持采购人远程在线监控,中标人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安装实时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中标人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采购人 (略) ,并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视频数据。 (略) 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支持车载G (略) 页端查看功能,每台收运专用车辆必须配备GPS或行车记录仪,并与 (略) ,支持车载GPS设备的行驶轨迹回放功能,支持回放3个月内历史数据,支持回放速度控制和回放进度控制,支持对车辆停顿时间、停顿次数、作业时长的统计。

(2)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支持乡镇(街道) (略) (略) 置中心(市总站)出入库数据信息的分别统计,统计须包含总收运次数、全部品类重量及分布比例等信息的实时统计与分析。

6.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中标人每季度须对各乡镇(街道)分拣站点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采购人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居民生活垃圾前端回收站点收集、中间运输与终端分类分拣再生资 (略) 置利用系统,满足居民生活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终端综合利用 (略) 置配套的设备实施及运营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包括:废塑料、废铁(轻薄铁)、废纸、废轮胎、废玻璃、废纺织物、废旧家电等品类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

(2)有害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电池、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弃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分类贮存。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转发〈 (略) (略) 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年度内出现上述《处罚办法》第 4、5、6 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二、其他要求

1.实施地点: (略) 城乡范围内。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费用包括中标人提供本服务项目要求所需的低价值和有害垃圾运输、收集、分拣贮存、利用和 (略) 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中标人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任何由于中标人员工的责任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结算方法

4.1付款人: (略) (略)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依据: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等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4.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季结算。根据中标单价和中标方实际回收量结算。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转发〈 (略) (略) 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年度内出现采购需求内《处罚办法》中第4、5、6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必须限期进行整改,且(略)方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年度内出现采购需求内《处罚办法》中第4、5、6条中任何一项违规情况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理人: 李斌 法定代理人: 龙文
委托代理人: 李云峰 委托代理人: 陈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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