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宁乡市S326、S537、S539线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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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宁乡市S326、S537、S539线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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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路养护中心(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略) S326、S537、S539 线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 (略)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对 S326(K197+35-K327+969)、S537(K7+620-K12+659)、 S539(K7+651-K30+128))线宁乡段安防进行精细化提升,隐患里程合计 46.387km,总共分为 60 个路段。具体包括标志牌、标线、波形梁护栏、混凝 土护栏、平面交叉道口标柱、附着式轮廓标等(具体范围和内容以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招标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 (略)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00),最终结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结算审计报告为准。工程量清单所列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资、保险费、运输费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除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

支付方式

(1)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财评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前,建设单位累计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 60%,审定结算后,建设单位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至结算价款总额的 97%,预留审结工程造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到期、所有事项进行完毕、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14 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无息退还,保修8期间发生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和其他应扣的费用,建设单位有权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一并扣除。

(2)施工单位指定收款方式如下:收 款 人:湖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长沙马王堆支行银行账号:**施工单位变更账号,需提前 1 天向建设单位财务部提供书面材料,如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按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导致资金支付未到位,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如施工单位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建设单位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刘谦和,建造师注册证号:湘 *9,身份证号码:*671。施工单位项目总工:陈会,职称证书编号:B*3,身份证号码:*811。

5.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 (略) 工程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竣(交)工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施工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8.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10月 8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工期为 60 日历天。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日为工期起算日,并按照总工期不变的原则确定项目完工日期。

9. 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22 日前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8%签约合同价;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扣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费用(如有)后,退还剩余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期限内不计利息;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注册地的国有或股份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银行。施工单位如未发生违约行为,履约保函自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或作废失效。施工单位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约定向相关银行索赔。履约保函到期但保函项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如工期有延误),施工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 30 日内办理保函延期或者重新提交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延期后或重新提交保函的担保期限应覆盖至预计完工日期。履约担保到期后 30 天内未提交新保函的或新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停止支付相关费用。施工单位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施工单位应按履约担保金额 5‰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10. 施工单位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资质虚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施工单位需赔偿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1011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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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宁乡s326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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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路养护中心(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略) S326、S537、S539 线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 (略)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对 S326(K197+35-K327+969)、S537(K7+620-K12+659)、 S539(K7+651-K30+128))线宁乡段安防进行精细化提升,隐患里程合计 46.387km,总共分为 60 个路段。具体包括标志牌、标线、波形梁护栏、混凝 土护栏、平面交叉道口标柱、附着式轮廓标等(具体范围和内容以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招标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 (略)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00),最终结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结算审计报告为准。工程量清单所列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资、保险费、运输费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除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

支付方式

(1)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财评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前,建设单位累计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 60%,审定结算后,建设单位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至结算价款总额的 97%,预留审结工程造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到期、所有事项进行完毕、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14 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无息退还,保修8期间发生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和其他应扣的费用,建设单位有权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一并扣除。

(2)施工单位指定收款方式如下:收 款 人:湖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长沙马王堆支行银行账号:**施工单位变更账号,需提前 1 天向建设单位财务部提供书面材料,如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按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导致资金支付未到位,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如施工单位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建设单位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刘谦和,建造师注册证号:湘 *9,身份证号码:*671。施工单位项目总工:陈会,职称证书编号:B*3,身份证号码:*811。

5.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 (略) 工程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竣(交)工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施工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8.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10月 8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工期为 60 日历天。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日为工期起算日,并按照总工期不变的原则确定项目完工日期。

9. 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22 日前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8%签约合同价;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扣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费用(如有)后,退还剩余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期限内不计利息;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注册地的国有或股份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银行。施工单位如未发生违约行为,履约保函自合同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或作废失效。施工单位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约定向相关银行索赔。履约保函到期但保函项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如工期有延误),施工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 30 日内办理保函延期或者重新提交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延期后或重新提交保函的担保期限应覆盖至预计完工日期。履约担保到期后 30 天内未提交新保函的或新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停止支付相关费用。施工单位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施工单位应按履约担保金额 5‰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10. 施工单位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资质虚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施工单位需赔偿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1011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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