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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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补充公告

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补充公告

按照《关于推进落实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24〕43号)《关于黑龙江省三级 (略) 参加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黑卫医发〔2024〕43号)等文件要求,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并更新互认标识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三级 (略) 参加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的文件内容,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包含 6大类、共69个检验项目(见附件1)。我院现有57项检验项目被纳入到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并按照要求更新互认标识。

1.互认报告单标识:包含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报告单统一在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全国HR”,如报告单同时包含全国互认项目和省级、市级互认项目,则同时标注“全国HR”“黑HR”和“市域名称HR”。

2.互认项目标识:在全国互认项目前标注“★”,省互认项目前标注“*”,地市互认项目前标注“△”,不同级别共同互认的项目仅标注最高级别符号。

3.报告单说明:在报告单下方说明,标注“★”为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市(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二、互认项目参考时限

(1)放射影像专业:参考时限为1个月;

(2)核医学专业:参考时限为3个月;

(3)超声专业:参考时限为3个月;

(4)心脏电生理专业:常规十二导心电图参考时限为1周,其他互认项目参考时限为1个月;

(5)临床检验专业:参考时限为3天一6个月不等(见附件)。

附件:附件1:黑龙 (略) 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附件2: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互认项目.pdf

附件3: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pdf

附件4:黑龙江省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pdf

黑龙 (略)

2024年12月28日

附件1

黑龙 (略) 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补充公告

按照《关于推进落实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24〕43号)《关于黑龙江省三级 (略) 参加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黑卫医发〔2024〕43号)等文件要求,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并更新互认标识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三级 (略) 参加全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的文件内容,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包含 6大类、共69个检验项目(见附件1)。我院现有57项检验项目被纳入到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并按照要求更新互认标识。

1.互认报告单标识:包含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报告单统一在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全国HR”,如报告单同时包含全国互认项目和省级、市级互认项目,则同时标注“全国HR”“黑HR”和“市域名称HR”。

2.互认项目标识:在全国互认项目前标注“★”,省互认项目前标注“*”,地市互认项目前标注“△”,不同级别共同互认的项目仅标注最高级别符号。

3.报告单说明:在报告单下方说明,标注“★”为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市(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二、互认项目参考时限

(1)放射影像专业:参考时限为1个月;

(2)核医学专业:参考时限为3个月;

(3)超声专业:参考时限为3个月;

(4)心脏电生理专业:常规十二导心电图参考时限为1周,其他互认项目参考时限为1个月;

(5)临床检验专业:参考时限为3天一6个月不等(见附件)。

附件:附件1:黑龙 (略) 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附件2: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互认项目.pdf

附件3: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pdf

附件4:黑龙江省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pdf

黑龙 (略)

2024年12月28日

附件1

黑龙 (略) 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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