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略)、(略)双方于 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下简称:“原合同”),为满足(略)、(略)双方工作开展需要,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三.本补充合同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基于(略)方对(略)方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 (略) (略) 长沙分公司:(略)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02-28
五、服务地点长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 (略) 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照2023年1月1日签订的《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四期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SCG-GK-(略)-1)要求履行。
十、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略)】份,双方各执【(略)】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