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略)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原厂质保期见备注。在合同履行时,(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略)方有权中止合同,(略)方不能提出异议。
2、(略)方销售的产品为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仪器、仪表等检定目录中产品,(略)方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略)方配合(略)方提供相关检定资料,(略)方并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方可进入双方验收工作。检定单位为(略)方 (略)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量行政单位(检定机构)或者国家指定的相应检定机构。
本产品免费保修期见备注,(略)方维修服务电话:(略);联系人:杨红;保修期过后,(略)方仍应定期回访,确保每年回访四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略)方使用科室,并及时维修,维修所需更换零配件应给予(略)方优惠价购买;(略)方接到(略)方关于本产品的故障通知后,应在48小时之内上门服务,相关服务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执行。
5.其他要求专利权:(略)方应保证(略)方使用(略)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略)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设备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货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再无息支付10%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秀峰支行(湖南润恩 (略) :(略)615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 (略) (略)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略)方组织验收,(略)方积极配合。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略)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见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见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2、(略)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三天内向(略)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3、(略)方在接到(略)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
4、(略)方提供的进口产品,(略)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无
七、(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进行纠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略)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略)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4.(略)方所交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略) 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略)方带来的损失。
5.(略)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违约终止合同
1.在(略)方收到(略)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略)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略)方可向(略)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略)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略)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略)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
2.(略)方终止部分合同,(略)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略)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略)方应承担(略)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破产终止合同
1.当(略)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略)方应书面通知(略)方终止合同,在(略)方知情而未收到(略)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略)方亦可书面通知(略)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