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临〔2024〕2709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瑞 (略)

地址: (略) (略) 西兴 (略) 567号2幢105室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越州大道309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稽山 (略) 5号2幢201室

相关供应商:浙 (略)

地址: (略) (略) 浙谷深蓝商务中心6号楼5层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瑞 (略)
地 址: (略) (略) 西兴 (略) 567号2幢105室
被投诉人1: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越州大道309号
被投诉人2: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稽山 (略) 5号2幢201室
相关供应商:浙 (略)
地址: (略) (略) 浙谷深蓝商务中心6号楼5层
投诉人对被投诉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临〔2024〕2709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资料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11月14日的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浙 (略) 股东浙江省 (略) 是履行国有资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6771.21亿元,其从业人员不满足大型企业大于1000人的要求,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
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11月14日的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对数据有疑义的,由供应商澄清说明,供应商对填报的数据做出合理解释”。
被 (略) (略) (略) 、浙江 (略) 辩称
答辩1:该投诉事项在质疑函中已作回复,“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货物类招标,面向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浙 (略) 为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247人,营业收入(略).(略)万元,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浙 (略) 股东浙江省 (略) 是履行国有资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6771.21亿元,其从业人员不满足大型企业大于1000人的要求,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据 (略)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工业”所属的行业,以下为划分标准的数据:
根据文件要求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要求,故认定浙 (略) 、浙江省 (略) 都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答辩2:该投诉事项在质疑函中已作回复,浙 (略) 在《资格响应文件》中关于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的营业收入填写数据与实际不一致,中标供应商浙 (略) 提供了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澄清说明,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理参考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填写错误,对数据有疑义的,由供应商澄清说明,供应商对填报的数据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在2023年度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均符合中型企业认定标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同时并未影响采购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中标供应商浙 (略) 的第一大股东浙江省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2月19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略) (略) (略)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该复函说明“浙江省 (略)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其行业代码为6760,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为“资本投资服务”,属于金融业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相关回复,‘金融企业请对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划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无法定职权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因浙江省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未直接对该企业的规模类型进行确认,因此本机关无法确认浙江省 (略) 是否已达到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的大企业标准。据此,投诉人关于“本公司质疑……与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12月12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 < (略) (略) (略)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 的复函》,该复函确认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属于中型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为10.74亿元。
浙 (略) 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营业收入数据(略).(略)万元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该营业收入数据(略).(略)万元虽然数据正确,但非2023年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浙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应无效。据此,投诉人关于“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的营业收入的数据((略).(略)万元)为2022年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的投诉事项成立,并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临〔2024〕2709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临〔2024〕2709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瑞 (略)

地址: (略) (略) 西兴 (略) 567号2幢105室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越州大道309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稽山 (略) 5号2幢201室

相关供应商:浙 (略)

地址: (略) (略) 浙谷深蓝商务中心6号楼5层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瑞 (略)
地 址: (略) (略) 西兴 (略) 567号2幢105室
被投诉人1: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越州大道309号
被投诉人2: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稽山 (略) 5号2幢201室
相关供应商:浙 (略)
地址: (略) (略) 浙谷深蓝商务中心6号楼5层
投诉人对被投诉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临〔2024〕2709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资料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11月14日的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浙 (略) 股东浙江省 (略) 是履行国有资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6771.21亿元,其从业人员不满足大型企业大于1000人的要求,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
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11月14日的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对数据有疑义的,由供应商澄清说明,供应商对填报的数据做出合理解释”。
被 (略) (略) (略) 、浙江 (略) 辩称
答辩1:该投诉事项在质疑函中已作回复,“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货物类招标,面向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浙 (略) 为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247人,营业收入(略).(略)万元,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浙 (略) 股东浙江省 (略) 是履行国有资本 (略) ,2023年度从业人员104人,营业收入6771.21亿元,其从业人员不满足大型企业大于1000人的要求,该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据 (略)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工业”所属的行业,以下为划分标准的数据:
根据文件要求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要求,故认定浙 (略) 、浙江省 (略) 都不属于大型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答辩2:该投诉事项在质疑函中已作回复,浙 (略) 在《资格响应文件》中关于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的营业收入填写数据与实际不一致,中标供应商浙 (略) 提供了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澄清说明,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理参考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填写错误,对数据有疑义的,由供应商澄清说明,供应商对填报的数据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在2023年度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均符合中型企业认定标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同时并未影响采购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中标供应商浙 (略) 的第一大股东浙江省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2月19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略) (略) (略)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该复函说明“浙江省 (略)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其行业代码为6760,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为“资本投资服务”,属于金融业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相关回复,‘金融企业请对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划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无法定职权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因浙江省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未直接对该企业的规模类型进行确认,因此本机关无法确认浙江省 (略) 是否已达到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的大企业标准。据此,投诉人关于“本公司质疑……与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略) 理及政府采 (略) 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货物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12月12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 < (略) (略) (略)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 的复函》,该复函确认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属于中型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为10.74亿元。
浙 (略) 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营业收入数据(略).(略)万元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该营业收入数据(略).(略)万元虽然数据正确,但非2023年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浙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应无效。据此,投诉人关于“关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制造商赛默飞世尔(苏州) (略) 的营业收入的数据((略).(略)万元)为2022年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的投诉事项成立,并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 (略) (略) (略) 关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临〔2024〕2709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查看详情》

招标
代理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已关注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