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方预付合同金额的40%,服务结束后付清该年度剩余60%服务费。采购人在收到等额有效发票后10日内向#方支付每笔费用。
2、付款条件:采购人按照100分制对#方进行考核( (略) 城区颗粒 (略) 扫描服务项目年度考核表),服务结束后,按照考核结果支付剩余服务费,实际支付服务费=该年度应付合同总额-该年度预付款项。
3、年度应付服务费总额按照以下考核标准计算:
90(含)分及以上全额支付;
80(含)-90分按照年度服务费90%支付;
70(含)-80分按照年度服务费75%支付;
70分以下可解除合同并由#方承担相应责任。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合肥蜀山科技支行(合肥中科环境监测技术国 (略) :#2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6 —— 2025-12-25
五、服务地点 (略)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提交的成果应整理成册,通过专家组论证,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
4、因项目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后,已付的合同款退回,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或3年履约完成后,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做好移交期间的各项工作。
5、第1年验收合格后签署第2年的合同文件,依此类推。
6、考核机制: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服务时限、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附: (略) 城区颗粒 (略) 扫描服务项目年度考核表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考核要求 | 得 分 | 备注 |
运行维护(10分) | 移动监测车辆及安全(5分) | 1、按照移动监测车辆使用说明书对移动监测车辆底盘及改装部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厂家或4S店进行专业维修,每发现不能按要求配备到位,每台次扣1分,扣完为止。2、车辆应当及时开展年检、购买保险,确保驾驶人员和行驶安全,发现未及时购买保险、通过年检或无证驾驶等,每发现一次扣5分。4、派出任务期间,每天汇报当天情况,每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系统维护(5分) | 1、仪器设备(VOC质谱仪、激光雷达)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定期维护仪器,未按计划实施运维,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仪器设备(VOC质谱仪、激光雷达)故障无法及时修复(24小时内未修复),且未与#方及时沟通,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3、保证辅助设施(车内气象、UPS、采样系统、摄像头、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空调)正常运行;认真做好记录。每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4、辅助设施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或24小时内未提供备用设备),且未与#方及时沟通并记录,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10分) | 日常质量控制(5分) | 认真做好系统日常质量控制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周期性质量控制/质量保证(5分) | 1、移动监测车辆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周期性流动监测,未出勤扣2分。2、激光雷达未定期校准并提供校准报告,每项扣1分。3、颗粒物未周期性开展流量、温度、压力校准的,未清洗切割头的,每项扣1分。4、激光雷达:能见度≥5km时,白天有效探测距离≥3.5km,夜间有效探测距离≥6 (略) ≤75m,退偏振及消光系数计算合理,否则视为无效;每项扣2分。5、其他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成果综合分析(45分) | 分析综合报告(9分) | 根据#方工作需要,进行环境分析综合报告编写工作。根据报告内容完整性和数据分析结果准确性、合理性等指标进行考核,分析综合报告内容完整性、数据分析结果准确性、合理性的计9分;有缺漏 (略) 3分,准确性不强、内容不完整或欠合 (略) 扣2分,扣完为止。 | | 按月测评,年度考核按均值计算 |
上报及时性(6分) | 每周、每月按要求将分析报告送至#方审核,未及时送达的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工作成效(20) | #方应及时优化调整站点位置,在特护期期间,确保单台雷达每月消光高值问题发现数量不得低于60条,非特护期,不得少于45条,按设备年度均值每少一条扣1分;(以年度数据汇总核算) | | 按年度汇总考核 |
核查效率(10) | 对点位扫描出现的消光高值数据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提高现场核查问题发现率,对连续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高 (略) 域问题核查发现率要求达到90%,单次高 (略) 域要求达到70%以上,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年度数据汇总核算) | | 按月统计,年度汇总考核 |
人员保障(10分) | 人员配置(6分) | 驻点数据分析员、运维工程师、驾驶员必须满足招标所提要求,必须保持人员稳定,人员变 (略) (略) 协商。如后期因人员变动原因更换人员未满足相关要求,每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人员考勤(4分) | 驻点数据分析人 (略) (略) 作息要求上下班,纳入考勤,如发现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或未及时请假,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数据有效(10分) | 有效数据获取率(10分) | 对各个监测项目数据(雷达以监测小时时长计)有效率进行统计,其最小数据有效率高于75%,得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分0.5分。 | | 每月考核一次 |
现场考核(15分) | 现场考核(15分) | 执行监测过程中:1、仪器设备(VOC质谱、激光雷达、无人机)运行不正常的,每次每项扣2分。2、车载VOC质谱仪采样管脏、或有冷凝水的每次每项扣1分.3、车载VOC质谱仪采样泵工作不正常每次每项扣1分。4、车内气象、UPS、采样系统、摄像头、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空调工作不正常,每次每项扣1分。5、车载灭火器不在有效期内每次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每月考核一次 |
备注:
(1)运维服务管理考核评分表的内容 (略) (略) 负责解释说明。
(2)每月考核事项,年度验收按月考核情况累加统计。
(3)工作成效考核,考虑天气因素因此选用年度汇总数据进行验收考核,计算方式为:
特护期年度均值=特护期问题发现总数/9台设备/6个月
非特护期年度均值=非特护期问题发现总数/9台设备/6个月
(4)核查效率计算方式:根据扫描发现的热点高值图件总数和交办问题的数据进行核对计算,每月核对一次。
(5)#方应#方要求,临时调整雷达点位使用的。调整期间的工作成效考核数据参照设备年度均值或调整点位期间的考核数据计算,按照有利于#方的数据进行填充考核。如调整期间,点位发现数量为40,年度均值为70,年度均值有利于#方,则按照年度均值进行填充考核。
注:工作成效考核中#方承诺增加的颗粒物激光雷达发现问题数计入考核,但雷达数量仍按照9套计算。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知识产权归属
1.1、#方向#方提交的成果以及#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数据资源、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方单独所有。
1.2、除非#方书面同意,#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数据资源、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
1.3、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方的书面许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
2、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方备案。#方为本合同履行,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3、#方保证
#方保证#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的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方因#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成果向#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于#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方应当自费为#方及其授权的第三 (略) 理,并保证#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及#方的其他损失等)。
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5、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6、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并经#方确认。提交成果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如果被#方接收的话)相一致。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7、#方应承担#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8、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款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补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计算。
#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给#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委托第三方替代#方履约产生的费用等)。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赔偿款,#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方仍应向#方补足。同时,若#方对#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方不得停止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应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与#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方在符合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支付。各年度服务完成后,根据考核情况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方未提供发票或者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5.#方应当向#方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方向#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要求,#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给予必要协助。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方书面同意。
5.#方应当指派一名项目经理作为#方现场总代表,协助#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方任何成员不称职,#方有权要求#方另外指派合乎#方要求的人员。
6.#方应服从、配合#方及#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
7.#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现场服务。
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方应当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的技术条件要求按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未达到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方有权拒收,同时要求#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及时的,每逾期1日#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三的补偿金,逾期交付超过15日的,#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因#方原因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方应及时将#方所支付的款项退还给#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若#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但因财政支付原因出现逾期支付,#方承诺不追究#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节点督促财政办理支付手续,直至#方收到款项为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本合同款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补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计算。
2.#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的履行义务,给#方造成的损失,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赔偿担#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委托第三方替代#方履约产生的费用等)。
3.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赔偿款,#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方仍应向#方补足。同时,若#方对#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方不得停止或减缓其合同的履约,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