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新区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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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新区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结果公示

东部新区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略) 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 (略) 家具软装采购

遴选人

成都 (略) (略) (略)

遴选人联系电话

028-(略)

开标地点

成都 (略)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略) (略) 梓州大道6699号成都地铁1 (略) 停车场综合楼4楼本项目开标室)

开标时间

2025年1月2日

公示期

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5日

遴选最高限价

(略).69元

中选候选人及排序

中选候选人名称

遴选申请报价

经评审的遴选申请报价

综合评估得分

第一名

/

/

/

/

第二名

/

/

/

/

第三名

/

/

/

/

其他遴选申请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遴选申请人名称

否决遴选申请条款(遴选申请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遴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四川鸿岱 (略)

参选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参选人未加盖参选单位鲜章,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要求

(略)

工程量清单缺项,不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1 项要求

四 (略)

参选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参选人未加盖参选单位鲜章,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要求

四 (略)

参选函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唯一,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监督部门名称

(略) (略)

联系电话:028-(略)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遴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遴选活动。
2.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遴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部新区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略) 三岔站TOD综合开发项目二期2、3、4号地块大 (略) 家具软装采购

遴选人

成都 (略) (略) (略)

遴选人联系电话

028-(略)

开标地点

成都 (略)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略) (略) 梓州大道6699号成都地铁1 (略) 停车场综合楼4楼本项目开标室)

开标时间

2025年1月2日

公示期

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5日

遴选最高限价

(略).69元

中选候选人及排序

中选候选人名称

遴选申请报价

经评审的遴选申请报价

综合评估得分

第一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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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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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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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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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遴选申请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遴选申请人名称

否决遴选申请条款(遴选申请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遴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四川鸿岱 (略)

参选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参选人未加盖参选单位鲜章,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要求

(略)

工程量清单缺项,不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1 项要求

四 (略)

参选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参选人未加盖参选单位鲜章,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要求

四 (略)

参选函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唯一,不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监督部门名称

(略) (略)

联系电话:028-(略)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遴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遴选活动。
2.遴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遴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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