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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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略) (略)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略) 一段269号   
供应商(*方):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望城坡 (略) 39号如意家园1栋6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 江、湖治理服务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品牌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预算单价(元)

总价(元)

预算总价(元)

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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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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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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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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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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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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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油、油污水 (略)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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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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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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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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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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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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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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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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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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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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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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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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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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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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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含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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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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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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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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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内税金、附加、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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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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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报价:*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总体要求:
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1.2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及数量:收集参考数量(“船E行”系统2023年度数据)船舶生活垃圾:约166吨,生活污水:约2617立方,残油(含油污水):约229立方。
1.3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包含水上水下工程项目工程船舶)。
1.4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由接收单位依据船舶方、港口经营人申请和主动上船接收的方式,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施。如遇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的禁航通告为准。
1.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 (略) 理。接收单位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
1.6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要求:
1.6.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
1.6.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 (略) 理能力要求》(标准号:JT/T673-200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 (略) 理设施的能力需求;
b)发现船舶污染 (略) 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
c)本单位基本情况、 (略) 理能力、船舶污染物 (略) 理的描述;
d)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
e)本单 (略) 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
f)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
g)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
h)设计船舶污染 (略) 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
i)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1.6.3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或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为企业购买安责险及企业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
1.6.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理 (略) 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次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 (略) 理情况上传至“船E行”系统。
1.6.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 (略) 理。
1.6.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自行负责。
1.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
1.7.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3艘。
1.7.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1.7.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1.7.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1.8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1.9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1.10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1建立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具体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备注: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该考核规则)。
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营运管理,促进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上岸, (略) 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行考核规则:

一、考核对象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指标

考核分为业务情况、安全环保、综合建设3项一级考核指标和19项二级考核指标( (略) 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三、考核形式及等级评定

考核形式为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等级评分,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100分制,评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略) 水运事务中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实施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与年度验收。年度 (略) 专家验收意见为主。

四、考核组织:

由招标人 (略) 水运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向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企业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3、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途上岸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4、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在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验收列为不合格。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2、在负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3、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

七、考核结果及费用管理

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季度考核良好付款年度合同金额的25%、合格付款15%、不合格付款0%,季度考核作为付款验收的依据,年度履约验收仅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验收为不合格,招标人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中标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无条件退出。

(略) 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被考核企业名称:被考核时间周期: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

计分

备注

1

业务情况

满分45分,扣完为止

①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过程,使

用“船E行”系统进行操作时存在漏录或弄虚作假情况(3分/次);

②在“船E行”系统中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未形成闭环(3分/次);

③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船舶污染物转运率、处置率小于90%的(2分/项);

④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艘次小于枢纽过闸船舶艘次(3分/次);

⑤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接收作业或对收集的污染物未实施分类接收、储存

(3分/次);

⑥无故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10分/次);

⑦被监管 (略) 违规违法行为或通报批评的(10分/次);

⑧由部、省级公布的船舶污染 (略) 置比率小于95%的(10分/次),小于90%的

(20分/次)。

2

安全环保

分40分,扣

完为止

①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安全责任事故(20分/次);

②接收作业船舶未按船舶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所持证书失效(3分/次);

③用于接收作业的船舶无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所持证书失效(3分/

次);

④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⑤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20分/次);

⑥在进行污染物接收、存储转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3分/次);

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3

综合建设

分15分,扣

完为止

①考核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有效落实(3分/次);

(略) 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收到政府和交通(水运) 部门指令时,未能及时赶到现 (略) 理救援或救援不力(3分/次);

③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略) 水运事务中心报备或未按备用方案执 行(3分/次);

④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报告且提供相关依据的(3分/次)。

2.人员配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 3 艘。

3.2 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3.3 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3.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4.其他要求

4.1 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4.2 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含税价,最终 (略) 财评中心审核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包干含税价,最终 (略) 财评中心审核金额为准。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申请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栖凤支行( (略) :*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验收程序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质量要求见附件《技术、规格与要求》。
(4)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方应当在*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在服务范围内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方对其船舶生活垃圾应收尽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4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为不多于7.5天;船舶油污水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2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多于15天,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因人为事故或设备运转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物泄漏,需* (略) 理的,*方有权申请有偿服务。
5.*方在服务范围内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接收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 (略) (略) 的可以免于接收。
6.*方应保证录入的数据真实、有效。
7.*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
8.遇重大检查、活动时,*方需无条件配合*方做好迎检工作。
9.靠港作业的运输船舶,*方可根据和港口码头签署的防污染服务协议对有排放需求的作业船舶进行免费接收服务。
10.*方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注册“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注册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11.因遇不可抗拒或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对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方需出示相关证明。
12.*方承诺对中标接收范围内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实行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13.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14.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方应做好安全措施,并负责为其人员、船舶购买相应保险。
十、违约责任
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服务期间,*方未按相关要求 (略) 域的垃圾进行收集,被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或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3000元款项;未及时将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数据上传“船E行”并建立垃圾收集台账明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款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1)*方向被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2)因*方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水运部门通报批评的;(3)发现*方虚报污染物数量和作业过程造假的;(4)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 (略) 置,而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5.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如出现5、6所述情况,*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且有权要求*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方应无条件退出。

7.*方未在*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方负责赔偿。

8.*方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方的要求或*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及相关资质的,均属违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要求*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方违约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法定代理人: 邓阳锋 法定代理人: 胡黎黎
委托代理人: 范俊平 委托代理人: 方亚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2. 招标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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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略) (略)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略) 一段269号   
供应商(*方):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望城坡 (略) 39号如意家园1栋6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项目 江、湖治理服务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品牌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预算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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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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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料费

/

/

1

*

/

*

生活垃圾运输费

/

/

1

*

/

*

残油、油污水 (略) 理费

/

/

1

*

/

*

生活污水运输费

/

/

1

*

/

*

维修维护费

/

/

1

*

/

*

劳动保护费

/

/

1

*

/

*

保险费

/

/

1

*

/

*

办公用费

/

/

1

*

/

*

折旧费

/

/

1

*

/

*

利润(含企业所得税)

/

/

1

*

/

*

以上小计

/

/

1

*

/

*

价内税金、附加、规费-

/

/

1

*

/

*

合计报价:*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总体要求:
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1.2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及数量:收集参考数量(“船E行”系统2023年度数据)船舶生活垃圾:约166吨,生活污水:约2617立方,残油(含油污水):约229立方。
1.3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包含水上水下工程项目工程船舶)。
1.4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由接收单位依据船舶方、港口经营人申请和主动上船接收的方式,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施。如遇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的禁航通告为准。
1.5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上游: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过闸船舶、港口锚地船舶及工作趸船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 (略) 理。接收单位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
1.6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要求:
1.6.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
1.6.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 (略) 理能力要求》(标准号:JT/T673-200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 (略) 理设施的能力需求;
b)发现船舶污染 (略) 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
c)本单位基本情况、 (略) 理能力、船舶污染物 (略) 理的描述;
d)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
e)本单 (略) 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
f)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
g)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
h)设计船舶污染 (略) 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
i)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1.6.3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或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为企业购买安责险及企业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
1.6.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理 (略) 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次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 (略) 理情况上传至“船E行”系统。
1.6.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 (略) 理。
1.6.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自行负责。
1.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
1.7.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3艘。
1.7.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1.7.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1.7.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1.8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1.9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1.10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1建立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具体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备注: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该考核规则)。
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营运管理,促进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上岸, (略) 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行考核规则:

一、考核对象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指标

考核分为业务情况、安全环保、综合建设3项一级考核指标和19项二级考核指标( (略) 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三、考核形式及等级评定

考核形式为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等级评分,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100分制,评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略) 水运事务中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实施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与年度验收。年度 (略) 专家验收意见为主。

四、考核组织:

由招标人 (略) 水运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向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企业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3、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途上岸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4、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在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验收列为不合格。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2、在负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验收不合格;

3、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负主要责任的。

七、考核结果及费用管理

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季度考核良好付款年度合同金额的25%、合格付款15%、不合格付款0%,季度考核作为付款验收的依据,年度履约验收仅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验收为不合格,招标人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中标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无条件退出。

(略) 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被考核企业名称:被考核时间周期: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

计分

备注

1

业务情况

满分45分,扣完为止

①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过程,使

用“船E行”系统进行操作时存在漏录或弄虚作假情况(3分/次);

②在“船E行”系统中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未形成闭环(3分/次);

③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船舶污染物转运率、处置率小于90%的(2分/项);

④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艘次小于枢纽过闸船舶艘次(3分/次);

⑤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接收作业或对收集的污染物未实施分类接收、储存

(3分/次);

⑥无故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10分/次);

⑦被监管 (略) 违规违法行为或通报批评的(10分/次);

⑧由部、省级公布的船舶污染 (略) 置比率小于95%的(10分/次),小于90%的

(20分/次)。

2

安全环保

分40分,扣

完为止

①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安全责任事故(20分/次);

②接收作业船舶未按船舶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所持证书失效(3分/次);

③用于接收作业的船舶无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所持证书失效(3分/

次);

④按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⑤因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40分/次),一般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20分/次);

⑥在进行污染物接收、存储转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3分/次);

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相关应急物资设施缺失、失效或无维护记录(3分/次)。

3

综合建设

分15分,扣

完为止

①考核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有效落实(3分/次);

(略) 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收到政府和交通(水运) 部门指令时,未能及时赶到现 (略) 理救援或救援不力(3分/次);

③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略) 水运事务中心报备或未按备用方案执 行(3分/次);

④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出航对接收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未及时报告且提供相关依据的(3分/次)。

2.人员配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 3 艘。

3.2 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3.3 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3.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4.其他要求

4.1 供应商需建立有适应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内部岗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4.2 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工作特点设置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含税价,最终 (略) 财评中心审核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包干含税价,最终 (略) 财评中心审核金额为准。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申请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栖凤支行( (略) :*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略) 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和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验收程序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质量要求见附件《技术、规格与要求》。
(4)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见附件:《 (略) 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方应当在*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在服务范围内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方对其船舶生活垃圾应收尽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4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为不多于7.5天;船舶油污水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2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多于15天,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因人为事故或设备运转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物泄漏,需* (略) 理的,*方有权申请有偿服务。
5.*方在服务范围内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接收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 (略) (略) 的可以免于接收。
6.*方应保证录入的数据真实、有效。
7.*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
8.遇重大检查、活动时,*方需无条件配合*方做好迎检工作。
9.靠港作业的运输船舶,*方可根据和港口码头签署的防污染服务协议对有排放需求的作业船舶进行免费接收服务。
10.*方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注册“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注册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11.因遇不可抗拒或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对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方需出示相关证明。
12.*方承诺对中标接收范围内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实行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13.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14.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方应做好安全措施,并负责为其人员、船舶购买相应保险。
十、违约责任
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服务期间,*方未按相关要求 (略) 域的垃圾进行收集,被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或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3000元款项;未及时将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数据上传“船E行”并建立垃圾收集台账明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款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1)*方向被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2)因*方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水运部门通报批评的;(3)发现*方虚报污染物数量和作业过程造假的;(4)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 (略) 置,而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5.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如出现5、6所述情况,*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且有权要求*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方应无条件退出。

7.*方未在*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方负责赔偿。

8.*方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方的要求或*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及相关资质的,均属违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要求*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方违约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法定代理人: 邓阳锋 法定代理人: 胡黎黎
委托代理人: 范俊平 委托代理人: 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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