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结果公告
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结果公告
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结果公告
河南省 (略) 受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就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HNFH-2025-001;
2、采购项目名称: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4.1、采购内容: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4.2、资金来源:涉密资金;
4.3、质量:合格;
4.4、工期:60日历天;
4.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
5、合同履行期限: 60日历天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谈判公告发布媒介及时间:
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5年01月03日在《中国电子 (略) 》、《》、《河南招标 (略) 》上发布。
三、谈判信息:
3.1 谈判日期:2025年01月09日。
3.2 谈判地点: (略) (略) (略) 路交叉口中盛瑞府
四、成交结果:
经采购人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确认成交供应商为:
成交人 : (略)
地址: (略) (略) 建筑总部大厦N0038号
质量:合格
工期:60日历天
五、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无
六、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
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
地 址:虞 (略) 中段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 (略)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0-#
地 址: (略) (略) (略) 路交叉口中盛瑞府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0-#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发布人:河南省 (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结果公告
河南省 (略) 受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就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HNFH-2025-001;
2、采购项目名称: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4.1、采购内容: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2022年度粮食生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绿色仓储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4.2、资金来源:涉密资金;
4.3、质量:合格;
4.4、工期:60日历天;
4.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
5、合同履行期限: 60日历天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8、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谈判公告发布媒介及时间:
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5年01月03日在《中国电子 (略) 》、《》、《河南招标 (略) 》上发布。
三、谈判信息:
3.1 谈判日期:2025年01月09日。
3.2 谈判地点: (略) (略) (略) 路交叉口中盛瑞府
四、成交结果:
经采购人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确认成交供应商为:
成交人 : (略)
地址: (略) (略) 建筑总部大厦N0038号
质量:合格
工期:60日历天
五、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无
六、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虞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
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
地 址:虞 (略) 中段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 (略)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0-#
地 址: (略) (略) (略) 路交叉口中盛瑞府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0-#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发布人:河南省 (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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