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项目合同金额中包含财政部门要求完成的支持乡村振兴政府采购金额,采购总额不超过(略)元(含),具体采购金额由(略)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购,(略)方需配合(略)方完成。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物品,(略)方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2)(略)方提供的货物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符合质量及相关要求。瓜果蔬菜应新鲜,并可溯源到批发人或种植人,由(略)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瓜果蔬菜要求“三无”(无农药残留、无化学催长剂、无霉烂、变质、腐败)并符合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食品安全法要求。由于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和多样性,蔬菜是鲜活产品,组织柔嫩,含水量高,易腐烂变质,采后极易失鲜,故鲜活蔬菜由(略)方分拣入筐后,迅速将其拉入保鲜冷藏仓库贮藏,再由(略)方具体负责配送至指定地点。(3)(略)方必须讲诚信,恪守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由此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送货要求:按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配送。
(1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 (略) 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略)方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采购人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略)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略)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人员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略)方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略)方负责。
(6)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
(7)(略)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略)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略)方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2.1.支付方式
(1)付款人:湖南 (略) 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付款方式:本项目经(略)方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按实结算。由(略)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月进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3)收款账户:长沙 (略) (开户行:长沙 (略) 汉城支行收款账号:(略)28)
(4)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略)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2报价方式
(1)价格确定:(略)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 (略) 场或长沙 (略) 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采购人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每次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2)数量确定:数量要确保准确,原则上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略)方每次随货需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货后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此单据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3)若商品在长沙马王 (略) 场或长沙 (略) 场提供的食材价格中无报价的,由采购人根据长 (略) 场的批发价格 (略) 场价的均价依次询价后,就低不就高原则,与(略)方进行实际结算。
(4)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 (略) 汉城支行(长沙 (略) :(略)2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6 —— 2025-12-15
五、服务地点 (略) 第三集 (略) 机关食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提供服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商务要求提供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略)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点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略)方承担;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采购人。
3.(略)方交货后应立即与采购人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并共同签署验货结果。
4.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略)方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5.如果(略)方在采购人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略)方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略)方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6.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略)方负责于(略)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并送至(略)方指定地点,更换货物的费用由(略)方承担。如在(略)方指定的期限内,(略)方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或进行更换或补足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略)方不能交货,(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略)方应承担合同约定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略)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无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略)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购人订购蔬菜、水果等货品时,应提前将货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微信、传真、书面等方式告知(略)方。
5.采购人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略)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略)方承担。
6.采购人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略)方进行日常管理,(略)方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7.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和考核办法,(略)方需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略)方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5.(略)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略)方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6.(略)方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略)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略)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7.当(略)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略)方要确保供货,以确保采购人能顺利开餐。
8.接到采购人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略)方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9.在供货过程中,(略)方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10.(略)方必须每天向采购人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11.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采购人需求的,(略)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采购人需求。实际履约中,(略)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2.(略)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3.(略)方须对采购人所下订单进行确认,采购人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略)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略)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略)方承担。
B.(略)方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略)方负担。
(2)若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略)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略)方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略)方赔偿。
(3)如因(略)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略)方全权承担。且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略)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略)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略)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送货质量不符合采购人需求等情形的,采购人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菜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误时赔偿费。(略)方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提供送货服务、送货质量不符合(略)方需求等情形,(略)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如果(略)方有迟延交货等情形的,(略)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略)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略)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出现以下任一条款的,将对合同进行解约。
(1)由于(略)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略)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
(2)由于(略)方原因,出现3次及以上延迟交货、送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未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但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不为(略)方主观意愿故意拖欠延期付款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