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 (略) 区域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车辆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天津 (略)
地 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支队
地 址:资中县双河镇上马门村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北段1号5栋1单元202号
相关供应商: (略)
地 址: (略) (略) 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3栋1层21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四川 (略) (以下简称: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 (略) 区域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车辆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2)招标公告。2024年10月25日,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11月12日,新润招标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11月14日,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制造商产品,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将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将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仅要求投标人自身且同类产品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 (略) 限性,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发票作为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合理,发票的本质属性与业绩证明有偏差。
投诉事项6:将投标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属于设置的加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3、4、5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6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 (略) 区域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车辆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天津 (略)
地 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支队
地 址:资中县双河镇上马门村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北段1号5栋1单元202号
相关供应商: (略)
地 址: (略) (略) 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3栋1层21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四川 (略) (以下简称: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 (略) 区域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第一批)车辆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2)招标公告。2024年10月25日,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11月12日,新润招标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11月14日,新润招标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制造商产品,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将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将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仅要求投标人自身且同类产品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 (略) 限性,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发票作为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合理,发票的本质属性与业绩证明有偏差。
投诉事项6:将投标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属于设置的加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3、4、5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6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已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