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市区财采〔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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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市区财采〔2025〕20号

一、项目编号:N*1

二、项目名称: (略) 中区2023年渔政执法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64号

法定代表人:代攀

被投诉人1: (略) 中区 (略)

住所地: (略) 中区大同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史良艳

被投诉人2:四川鸿浩 (略)

住所地: (略) (略) 传华广场 (略) 666号8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蓉

相关供应商1:四川国恒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8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陈纲

相关供应商2:中国移 (略) (略) 内江分公司

住所地: (略) (略) 汉安大道西段663号

法定代表人:龙贝

四、基本情况

伊然智慧(成都) (略) 不服四川鸿浩 (略) 于2024年11月2 (略) (略) 2023年渔政执法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N*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多为产品 (略) 别于其他产品的功能性参数,在《全国 (略) 》根本就查询不到相关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4条之表现形式。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将“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 (略) 场监 (略) ”等相关部门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不合法的检测报告谋取中标,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供应商,因不愿意提供“不合法的检测报告”而放弃投标,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三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将与采购需求无关属于供应商条件的“人员配置”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7、28条之规定。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11月1日,四川鸿浩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11月25日,四川鸿浩 (略) 组织涉案项目评审活动;2024年11月27日,四川鸿浩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国恒 (略) (联合体成员:中国移 (略) (略) 内江分公司),中标金额*.00元;截至目前,涉案项 (略) 络签约,正在开展前期勘探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1月9日

一、项目编号:N*1

二、项目名称: (略) 中区2023年渔政执法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64号

法定代表人:代攀

被投诉人1: (略) 中区 (略)

住所地: (略) 中区大同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史良艳

被投诉人2:四川鸿浩 (略)

住所地: (略) (略) 传华广场 (略) 666号8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蓉

相关供应商1:四川国恒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8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陈纲

相关供应商2:中国移 (略) (略) 内江分公司

住所地: (略) (略) 汉安大道西段663号

法定代表人:龙贝

四、基本情况

伊然智慧(成都) (略) 不服四川鸿浩 (略) 于2024年11月2 (略) (略) 2023年渔政执法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N*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多为产品 (略) 别于其他产品的功能性参数,在《全国 (略) 》根本就查询不到相关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4条之表现形式。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将“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 (略) 场监 (略) ”等相关部门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不合法的检测报告谋取中标,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供应商,因不愿意提供“不合法的检测报告”而放弃投标,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三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将与采购需求无关属于供应商条件的“人员配置”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7、28条之规定。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11月1日,四川鸿浩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11月25日,四川鸿浩 (略) 组织涉案项目评审活动;2024年11月27日,四川鸿浩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国恒 (略) (联合体成员:中国移 (略) (略) 内江分公司),中标金额*.00元;截至目前,涉案项 (略) 络签约,正在开展前期勘探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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