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5〕3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5〕3号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略) 〔2025〕3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 (略) 专门学校数字化校园设备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 (略) 教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被投诉人2: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19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略) 教 (略) 于2024年12月 (略) 专门学校数字化校园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略)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3: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教学设备”技术参数下面有多个设备名称,无法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填写该标的名称下的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1月2日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略) 〔2025〕3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 (略) 专门学校数字化校园设备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 (略) 教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被投诉人2: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19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略) 教 (略) 于2024年12月 (略) 专门学校数字化校园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略)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3: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教学设备”技术参数下面有多个设备名称,无法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填写该标的名称下的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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