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宏 (略) (略) (联合体)
地址: (略) 国 (略) (略) 99号
被投诉人 1 :温州博物馆
地址: (略) (略) 府路491号
被投诉人 2 :华诚 (略)
地址: (略) (略) 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宏 (略) (略) (联合体)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HCZX-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关于投标报价#元,此报价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属于恶意围标陪标、 (略) 场行为。该恶意低价行为直接导致我司(报价 #元)总得分比得 (略) (报价#元)还低了0.73分,严重损害了我司利益。投诉事项2:根据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分析,个别评委专家有明显的倾向性,故意给个别企业打高分,给其它竞标企业特别是我单位打低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投标供应商温州 (略) 报价是否有效及是否属于恶意围标陪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 (略) 理”。经审查,温州 (略) 投标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23.5分,价格得分30.00分,且没有提供投标样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内容认为其报价有效,没有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投 (略) 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温州 (略) 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按无效标认定。投诉人仅以“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标价”“低于项目成本”“没有送投标样品”“行业属性与本次招投标项目不符”“客观上也无履约能力”为由主张“温州 (略) 报价应无效,属于恶意围标陪标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项目履约能力”属于主观评分项。投诉人主张“很明显有那么几个评委专家故意压低我单位得分”“专家2对投诉人的评分明显不公且存在畸低的情况”,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 (略) 理调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相关事项评审做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主观评分,存在偏离所有评审成员主观评分平均值30%以上,不属于畸高、畸低的情形。经审查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及录音录像,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针对投诉人发表不利的倾向性意见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人主张“ (略) (略) 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商标侵权风险”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 (略) 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HCZX-H#)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略) 理。鉴于本项目因另 (略) 理决定(温财执法〔2024〕9号)已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不再作出中标结 (略) 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
对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另 (略) 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2025年1月13日
附件信息:
(略) 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2号).pdf (3.7 M)
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宏 (略) (略) (联合体)
地址: (略) 国 (略) (略) 99号
被投诉人 1 :温州博物馆
地址: (略) (略) 府路491号
被投诉人 2 :华诚 (略)
地址: (略) (略) 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宏 (略) (略) (联合体)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HCZX-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关于投标报价#元,此报价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属于恶意围标陪标、 (略) 场行为。该恶意低价行为直接导致我司(报价 #元)总得分比得 (略) (报价#元)还低了0.73分,严重损害了我司利益。投诉事项2:根据公布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分析,个别评委专家有明显的倾向性,故意给个别企业打高分,给其它竞标企业特别是我单位打低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投标供应商温州 (略) 报价是否有效及是否属于恶意围标陪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 (略) 理”。经审查,温州 (略) 投标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23.5分,价格得分30.00分,且没有提供投标样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内容认为其报价有效,没有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投 (略) 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温州 (略) 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按无效标认定。投诉人仅以“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标价”“低于项目成本”“没有送投标样品”“行业属性与本次招投标项目不符”“客观上也无履约能力”为由主张“温州 (略) 报价应无效,属于恶意围标陪标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项目履约能力”属于主观评分项。投诉人主张“很明显有那么几个评委专家故意压低我单位得分”“专家2对投诉人的评分明显不公且存在畸低的情况”,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 (略) 理调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相关事项评审做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主观评分,存在偏离所有评审成员主观评分平均值30%以上,不属于畸高、畸低的情形。经审查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及录音录像,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针对投诉人发表不利的倾向性意见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人主张“ (略) (略) 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商标侵权风险”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 (略) 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HCZX-H#)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略) 理。鉴于本项目因另 (略) 理决定(温财执法〔2024〕9号)已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不再作出中标结 (略) 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
对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另 (略) 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2025年1月13日
附件信息:
(略) 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2号).pdf (3.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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