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合同所指的亮化维护费是指(略)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亮化维保成交价。
2.2本项合同维护费按年度包干,维护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占合同金额的25%。2.3支付方式:换 (略) 最点工程资金集中支的规定,付款时间为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前一个月内办理支手线:承包人如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
社会不稳定因素,发包人有权扣出足额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全额且符合发包人财
务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4付款方式:根据每季度考评情况支付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
2.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应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
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展东支行(长沙 (略) :(略)(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09-05 —— 2025-09-04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 维护单位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
证。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2 服务时限要求: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大面积非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2)大面积通用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3)大面积异型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72 小时内修复。
4) 大面积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3 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一切违反操作规范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5.4 建立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 99%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 100%。
5.5 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5.6 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 (略) (略) 管理和 (略)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7.1计量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略)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7.2 保证
(1)(略)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略)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
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略)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
用条款规定或(略)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略)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7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略)方可以根据本
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略)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略)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略)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略)方承担,(略)方根据合同规定对(略)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
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6.1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1.1 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6.1.2 验收标准:(略)方的维护管理服务应达到《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略)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略)方使用(略)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略)方造成损害的,(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略)方委托(略)方开发的产品,(略)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略)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略)方做好管理工作。5.审定(略)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略)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
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略)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8.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面积 (略) 更换,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略)(略)双方协商解决。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略)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6.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7.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略)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对其员工管理 (略) 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略)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有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略)方应送
(略)方备案,(略)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9.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为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略)方人
的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略)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合同终止时,(略)方须向(略)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略)方指定专业
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略)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1.有权按时 (略) 支取维保费。
十、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如因(略)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略)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略)方的经济责任。
2.2(略)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略)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略)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
为(略)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略)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