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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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公示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 (略)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略) 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略) (略) (略) 拟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金额(元):*.00

中标供应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将《合同》中的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3.法律顾问服务累计满12个月,根据履约考核情况以及中标人提交验收成果材料,经*方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根据*方提供发票,*方收到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小写:¥*元)”变更为“3.法律顾问服务累计满12个月,根据履约考核情况以及中标人提交验收成果材料,经*方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一条约定及项目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合同尾款。合同尾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参**万*仟*佰元整(小写:¥*元)。根据*方提供发票,*方收到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尾款。”
2.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方由“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3.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收款账户由“户名: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尚都支行,账号:*31”变更为“户名: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福围支行,帐号:*”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吸引合并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同意,要求在2025年6月30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我局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根据2024年公开招标(招标编号:[SZDL*])结果已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015-01-0051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24-015-03-0022】,故需就《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涉及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事项全部转由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享有及承担, (略) 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25-015-03-0001】,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承接。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01月20日至2025年01月2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新安街 (略) 96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 (略) (略)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略) 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略) (略) (略) 拟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金额(元):*.00

中标供应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将《合同》中的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3.法律顾问服务累计满12个月,根据履约考核情况以及中标人提交验收成果材料,经*方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根据*方提供发票,*方收到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小写:¥*元)”变更为“3.法律顾问服务累计满12个月,根据履约考核情况以及中标人提交验收成果材料,经*方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一条约定及项目完成情况,据实结算合同尾款。合同尾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参**万*仟*佰元整(小写:¥*元)。根据*方提供发票,*方收到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尾款。”
2.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方由“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3.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收款账户由“户名: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尚都支行,账号:*31”变更为“户名: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福围支行,帐号:*”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吸引合并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同意,要求在2025年6月30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我局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根据2024年公开招标(招标编号:[SZDL*])结果已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015-01-0051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24-015-03-0022】,故需就《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涉及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事项全部转由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享有及承担, (略) 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25-015-03-0001】,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由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承接。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01月20日至2025年01月2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新安街 (略) 96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 (略) (略) (略) 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 (略) 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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