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红财采〔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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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红财采〔2025〕2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 (略)

身份证号码/住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红原县住房和 (略)

住所:红原县邛溪镇绛熙中街

被投诉人2:四川顺安 (略)

住所: (略) (略) 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一单元19层1919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 (略) 不服四川顺安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就“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付款时间冗长,长达三年才付清全部货款,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津 (略) 于2024年12月25日邮寄递交了举报信,举报内容与本次投诉事项一致,红原县住房和 (略) 已于2025年1月6日对采购文件的举报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正修改并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目前采购人已将采购文件中“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主观评审分值进行了调整减少,限制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自由择量权;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在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付款进度安排”进行了修改,并在四川 (略) 公示。

采购人已经调整、修改了采购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及情形已消失,不影响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红 (略)

2025年1月22日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 (略)

身份证号码/住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红原县住房和 (略)

住所:红原县邛溪镇绛熙中街

被投诉人2:四川顺安 (略)

住所: (略) (略) 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一单元19层1919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 (略) 不服四川顺安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就“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付款时间冗长,长达三年才付清全部货款,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津 (略) 于2024年12月25日邮寄递交了举报信,举报内容与本次投诉事项一致,红原县住房和 (略) 已于2025年1月6日对采购文件的举报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正修改并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目前采购人已将采购文件中“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主观评审分值进行了调整减少,限制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自由择量权;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在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付款进度安排”进行了修改,并在四川 (略) 公示。

采购人已经调整、修改了采购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及情形已消失,不影响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红 (略)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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