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29破5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4川0129破5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四川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四川 (略) 债权人:
四川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四川省大 (略) 第四审判庭召开。根据四川省大 (略) 作出(2024)川0129破5号之三《决定书》,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6户,代表债权金额总额为*.01元。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现已完成表决统计工作,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一、对《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表决结果
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为9户,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8元。其中同意《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债权人共8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88.89%,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3.55%,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已表决通过。
二、对《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
(一)职工债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7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二)税收债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三)出资人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出资金额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5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9.28%,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五)普通债权人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7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77.78%,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2元,占出资金额总额的42.95%,未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暂未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第二款规定,《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暂未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和债务人将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进行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
特此报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四川 (略) 债权人:
四川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四川省大 (略) 第四审判庭召开。根据四川省大 (略) 作出(2024)川0129破5号之三《决定书》,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6户,代表债权金额总额为*.01元。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现已完成表决统计工作,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一、对《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表决结果
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为9户,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8元。其中同意《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债权人共8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88.89%,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3.55%,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暨表决形式的方案(草案)》已表决通过。
二、对《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
(一)职工债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7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二)税收债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三)出资人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0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出资金额总额的100%,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50%,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9.28%,已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五)普通债权人组
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7户,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77.78%,过半数;同意《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2元,占出资金额总额的42.95%,未达三分之二以上。
《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暂未获该组债权人表决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第二款规定,《四川 (略) 重整计划草案》暂未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和债务人将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进行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
特此报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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