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仁财采﹝2025﹞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仁财采﹝2025﹞4号
一、项目编号:N#8
二、项目名称:2024年农家书屋补充更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龙潭寺北湖印象
被投诉人: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
住所地: (略) 仁寿县文林 (略) 二段19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 (略)
住所地:仁寿县南新街186号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仁寿县普宁 (略) 二段122、124、126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 (略) 不服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四川省君唯源工程 (略) 于2024年12月16日就“2024年农家书屋补充更新”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给潜在供应商预留出足够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所需的必要时间,属于以“打时间差”、“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投诉事项2: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参加与投标时,需从图书采购目录中任选40种图书提供相对应的正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注:正版证明需出版社出具,被授权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名称与本次招标项目名称必须完全一致)”。谈判文件将出版社(制造厂家)的正版证明材料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第22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仁 (略)
2025年1月21日
一、项目编号:N#8
二、项目名称:2024年农家书屋补充更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龙潭寺北湖印象
被投诉人: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
住所地: (略) 仁寿县文林 (略) 二段19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 (略)
住所地:仁寿县南新街186号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仁寿县普宁 (略) 二段122、124、126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 (略) 不服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四川省君唯源工程 (略) 于2024年12月16日就“2024年农家书屋补充更新”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给潜在供应商预留出足够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所需的必要时间,属于以“打时间差”、“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投诉事项2: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参加与投标时,需从图书采购目录中任选40种图书提供相对应的正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注:正版证明需出版社出具,被授权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名称与本次招标项目名称必须完全一致)”。谈判文件将出版社(制造厂家)的正版证明材料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第22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仁 (略)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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