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新余市含县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新余市含县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1、征集项目名称: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略)4
3、征集项目简介: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略) (略) 作为本项目征集人,拟对该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1、征集人名称: (略) (略)
2、联系人: (略) (略)
3、联系方式: 0790-(略)
4、联系地址: (略) (略) 赣西大道1958号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申能 (略) (略)
地址:城北街道
服务要求: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服务标准: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当前传统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1.35。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服务标准: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当前传统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1.35。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服务标准: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0
主要服务内容: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服务标准: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0
主要服务内容: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服务标准: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服务标准: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1月01日
1、征集项目名称: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略)4
3、征集项目简介: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略) (略) 作为本项目征集人,拟对该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1、征集人名称: (略) (略)
2、联系人: (略) (略)
3、联系方式: 0790-(略)
4、联系地址: (略) (略) 赣西大道1958号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申能 (略) (略)
地址:城北街道
服务要求: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服务标准: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当前传统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1.35。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服务标准: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当前传统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1.35。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服务标准: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0
主要服务内容: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服务标准: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0
主要服务内容: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服务标准: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服务标准: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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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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