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和动态联动效果。
1.2 LED通用型灯具产品符合《LED 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2020)、《LED 投光灯具性能要求》(GB/T#-2019)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中标人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2.人员配置要求维护管理单位建立规范、完整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固定的维修设备和专业技术维护管理人员且设备、人员的配备应与投标相符。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发包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如整改不能到位则视为该维护单位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将有权终止合同。
4.其他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付款人: (略) (略) 管理和 (略) (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付款人: (略) (略) 管理和 (略) (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付款人: (略) (略) 管理和 (略) (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付款人: (略) (略) 管理和 (略) (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 (略) 农村 (略) 银山支行(湖南省 (略) :#45)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01 —— 2026-01-31
五、服务地点 (略) (略) 。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1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位制定验收方案,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成立验收小组, (略) 管理和 (略) 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表。
(4)验收内容:按照《 (略) 管理和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内容进行月度考核标准进行验收。中标单位每个季度向招标人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1.2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比例。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则终止合同。
1. (略) 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1.4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中标人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满足《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略) 维护作业标准规范(试行)》和《 (略) 管理和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
(1)每月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时以下的灯具。
(2)每月检测整 (略) 、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3)按照维护考核要求,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4)每月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5)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5.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5.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服务时限要求: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2)通用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3)异型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
(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 天内修复。
(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7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5.8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 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 100%。
5.9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5.10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 (略) (略) 管理和 (略)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11质量要求
5.11.1质量标准
维护服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略) 维护作业标准规范(试行)》和《 (略) 管理和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中标人更换的产品,应与原亮化设施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11.2质量保证
(1)#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①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每月的考核情况表;根据采购需求附件《 (略) 管理和 (略)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验收。
②市级检查情况反馈。 (略) 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采集的数 (略) 级检查、巡查通报等的 (略) 理反馈情况综合评定。
③日常巡查。每周固定巡查一次,检查范 (略) 纳入考核范围的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④不定期检查。根据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主次干道、重要节点和 (略) 线的景观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⑤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⑥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方使用#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方造成损害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方委托#方开发的产品,#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6.如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供应商承担。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中标人承担。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如因#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方的经济责任。
2.2#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