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宁乡市公安局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双备案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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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宁乡市公安局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双备案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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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 (略) 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MB1L#

负责人:刘海波职务:主任

住所地址: (略) 玉潭街 (略) (略) 住房和 (略) 三楼

承 包 人(全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址: (略) (略) 学士街 (略) 玉江村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略) 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略) (略) 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略) 大屯营集镇原石家湾粟山粮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发改审〔2023〕144号、宁发改审〔2023〕100号;

4.资金来源:本级财政资金;

5.项目概况:新建业务用房2004㎡、附属用房146㎡,具体包括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土石方、室外铺装及绿化、围墙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外铺装及绿化、给排水、电气、道路、围墙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并做好签收工作)。具体承包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发包人发布的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说明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 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发包人或监理书面通知的进场日为工期起算日,并按照总工期不变的原则确定项目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需符合《 (略) 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

保修要求: (略) 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保修,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总价为(含税):人民币#.92元(大写:#佰###万#仟#佰###元#角#分),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95元

措施项目费:#.77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84元)

其他项目费:#.19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56 元;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09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01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3.承包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名: (略)

开户行:湖南 (略) 农村商业银行麓南支行

账 号:#87

承包人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吴汉兵

证书编号:湘#

身份证号码:#03X

联系方式:#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卢科

证书编号:B#68

身份证号码:#936

联系方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及其附录等,如有);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约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约定履行项目管理工作。

3.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发包人一旦发现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虚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 (略) 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列表
  1. 《 (略) (略) 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司法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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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 (略) 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MB1L#

负责人:刘海波职务:主任

住所地址: (略) 玉潭街 (略) (略) 住房和 (略) 三楼

承 包 人(全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址: (略) (略) 学士街 (略) 玉江村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略) 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略) (略) 大屯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略) 大屯营集镇原石家湾粟山粮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发改审〔2023〕144号、宁发改审〔2023〕100号;

4.资金来源:本级财政资金;

5.项目概况:新建业务用房2004㎡、附属用房146㎡,具体包括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土石方、室外铺装及绿化、围墙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外铺装及绿化、给排水、电气、道路、围墙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并做好签收工作)。具体承包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发包人发布的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说明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 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发包人或监理书面通知的进场日为工期起算日,并按照总工期不变的原则确定项目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需符合《 (略) 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

保修要求: (略) 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保修,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总价为(含税):人民币#.92元(大写:#佰###万#仟#佰###元#角#分),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95元

措施项目费:#.77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84元)

其他项目费:#.19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56 元;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09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01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3.承包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名: (略)

开户行:湖南 (略) 农村商业银行麓南支行

账 号:#87

承包人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吴汉兵

证书编号:湘#

身份证号码:#03X

联系方式:#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卢科

证书编号:B#68

身份证号码:#936

联系方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及其附录等,如有);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 (略) 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约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的约定履行项目管理工作。

3.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发包人一旦发现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虚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 (略) 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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