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兴财采〔2025〕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兴财采〔2025〕5号
一、项目编号:N(略)9
二、项目名称:古宋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和告示牌规范化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正科建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大道北段28号1幢1单元31层3107号
被投诉人1:宜宾国发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号综合楼6层2号
被投诉人2:兴 (略)
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 (略) 26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正科建 (略) 不服宜宾国发 (略) 于2024年11月26日就兴 (略) 实施采购的古宋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和告示牌规范化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9,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2月3日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谈判小组未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方法存在违规操作,不合法行为。2. 代理机构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在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布谈判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 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里面的界桩和告示牌均涉及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品,涉及环境优先产品(混凝土),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兴 (略)
2025年1月23日
一、项目编号:N(略)9
二、项目名称:古宋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和告示牌规范化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正科建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大道北段28号1幢1单元31层3107号
被投诉人1:宜宾国发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号综合楼6层2号
被投诉人2:兴 (略)
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 (略) 26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正科建 (略) 不服宜宾国发 (略) 于2024年11月26日就兴 (略) 实施采购的古宋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和告示牌规范化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9,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2月3日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谈判小组未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方法存在违规操作,不合法行为。2. 代理机构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在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布谈判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 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里面的界桩和告示牌均涉及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品,涉及环境优先产品(混凝土),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兴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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