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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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8

二、项目名称:龙头镇北村稻渔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长宁县龙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长宁县龙头镇 (略)

被投诉人2:四川川跃工程 (略)

地址: (略) (略) 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21幢2层205号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11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2月5日进行开评标,2024年12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12月24日,投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并依法受理。现本案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长 (略)

2025年2月5日

一、项目编号:N#8

二、项目名称:龙头镇北村稻渔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长宁县龙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长宁县龙头镇 (略)

被投诉人2:四川川跃工程 (略)

地址: (略) (略) 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21幢2层205号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11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2月5日进行开评标,2024年12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12月24日,投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并依法受理。现本案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经CNAS或CMA认定的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长 (略)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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