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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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文招标采购

一、项目编号:安文招标采购-2025-1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 (略) 生活垃 (略) 理一体化项目(一期)购置新能源雾炮车、洗扫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采购日期:2025年1月16日
投诉人:天津 (略)
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兴隆 (略) 东60米
被投诉人2:河南 (略)
地址:河南自 (略) (略) (经开)第十七大街康 (略) 3号楼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纳入评审范围,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技术参数负 (略) 理办式过于苛刻,增如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将中标 (略) 上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5:将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将车辆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交付期设置30日历天完成交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8: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且规定“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投诉事项9:将“投标文件格式”设为符合性评审标准内容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
投诉事项 10: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11:将实物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和评审依据不合理,实际是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2: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内容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一1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略) 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没有设置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代理公司已发布变更公告。
(略) (略) (略)
2025年2月8日
一、项目编号:安文招标采购-2025-1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 (略) 生活垃 (略) 理一体化项目(一期)购置新能源雾炮车、洗扫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采购日期:2025年1月16日
投诉人:天津 (略)
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兴隆 (略) 东60米
被投诉人2:河南 (略)
地址:河南自 (略) (略) (经开)第十七大街康 (略) 3号楼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纳入评审范围,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技术参数负 (略) 理办式过于苛刻,增如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将中标 (略) 上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5:将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将车辆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交付期设置30日历天完成交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8: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且规定“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投诉事项9:将“投标文件格式”设为符合性评审标准内容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
投诉事项 10: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11:将实物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和评审依据不合理,实际是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2: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内容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一12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略) 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没有设置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代理公司已发布变更公告。
(略) (略) (略)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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