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资交示字号-成交宗地
宁国土资交示字号-成交宗地
宁国土资交示字[2025]01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宁夏回 (略) 国有建设用 (略) 上交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泾源县 (略) 委托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 (略) 上交易,即通过 (略) 自然资 (略) 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方式出让。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2月08日挂牌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25年02月08日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基本情况
出让人:泾源县 (略)
地 址:泾 (略) 26号
联 系 人:于献忠
联系电话:(略)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泾地(G)[2024]-6号 | 泾源县龙潭街南侧、 (略) 北侧 | (略).18 | 商住用地 | 商服40年,住宅70年 | 4402.69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泾地(G)[2024]-6号 | 宁夏英顺房 (略) | 马鑫 | (略)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2025年02月10日至2025年02月20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出让人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注: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五、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略) (略) 51号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戴女士、吴女士
联系电话:0951-(略)、(略)
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2025年02月10日 |
宁国土资交示字[2025]01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宁夏回 (略) 国有建设用 (略) 上交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泾源县 (略) 委托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 (略) 上交易,即通过 (略) 自然资 (略) 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方式出让。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2月08日挂牌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25年02月08日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基本情况
出让人:泾源县 (略)
地 址:泾 (略) 26号
联 系 人:于献忠
联系电话:(略)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泾地(G)[2024]-6号 | 泾源县龙潭街南侧、 (略) 北侧 | (略).18 | 商住用地 | 商服40年,住宅70年 | 4402.69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泾地(G)[2024]-6号 | 宁夏英顺房 (略) | 马鑫 | (略)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2025年02月10日至2025年02月20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出让人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注: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五、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略) (略) 51号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戴女士、吴女士
联系电话:0951-(略)、(略)
宁夏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2025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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