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德市财采〔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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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德市财采〔2025〕8号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德市财采〔2025〕8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蓉城 (略)

住所: (略) (略) (略) 3号A3栋201号

被投诉人1: (略) (略)

住所: (略) (略) 一段173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三 (略)

住所: (略) (略) 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4-1号

四、基本情况

案涉项目于2024年12月2日发布了《 (略) (略) 定制办公家具采购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2月03日至2024年12月09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被投诉人2于12月24日发布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 (略) 永亨家具经营部。

投诉事项1:定制办公家具采购中技术参数要需要符合GB/T(略)-2016《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我司认为该标准里面可溶性重金属:邻苯二(略)酸酯,塑料重金属;此项检测属于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略)-2012;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并且应该把GB/T (略)-2016 里面需要符合的强标进行详细量化出来;推荐标准的参数可以作为加分项;而强标作为实质性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2:定制办公家具采购中技术参数需要符合GB/T(略)-2021《中密度纤维板》标准;我司认为该标准里面可溶性重金属:(略)醛释放量:此项检测属于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略);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并且应该把 GB/T (略)-2021里面需要符合的强标进行详细量化出来;推荐标准的参数可以作为加分项;而强标作为实质性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3: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3.2技术要求中可迁移元素标准应属于强制性要求,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应作为加分项或扣分项,存在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投诉事项4: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存在不合理的样品评分标准来限制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案涉项目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略) (略)

2025年2月11日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德市财采〔2025〕8号)

一、项目编号:N(略)0

二、项目名称: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蓉城 (略)

住所: (略) (略) (略) 3号A3栋201号

被投诉人1: (略) (略)

住所: (略) (略) 一段173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三 (略)

住所: (略) (略) 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4-1号

四、基本情况

案涉项目于2024年12月2日发布了《 (略) (略) 定制办公家具采购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2月03日至2024年12月09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被投诉人2于12月24日发布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 (略) 永亨家具经营部。

投诉事项1:定制办公家具采购中技术参数要需要符合GB/T(略)-2016《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我司认为该标准里面可溶性重金属:邻苯二(略)酸酯,塑料重金属;此项检测属于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略)-2012;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并且应该把GB/T (略)-2016 里面需要符合的强标进行详细量化出来;推荐标准的参数可以作为加分项;而强标作为实质性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2:定制办公家具采购中技术参数需要符合GB/T(略)-2021《中密度纤维板》标准;我司认为该标准里面可溶性重金属:(略)醛释放量:此项检测属于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略);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并且应该把 GB/T (略)-2021里面需要符合的强标进行详细量化出来;推荐标准的参数可以作为加分项;而强标作为实质性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3: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3.2技术要求中可迁移元素标准应属于强制性要求,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应作为加分项或扣分项,存在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投诉事项4: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存在不合理的样品评分标准来限制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案涉项目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略) (略)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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