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025- (略) 政应急维修队管理服务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采购人地址: 长沙 (略) 159号 供应商((略)方):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长沙县长沙经济技 (略) (略) 35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5- (略) 政应急维修队管理服务项目(二标段)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长沙县2025- (略) 政应急维修队管理服务项目(二标段)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1.2 | 合计金额小写: (略).4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定价(元) | 优惠率(%)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2025- (略) 政 应急维修队管理服务项目(二标段)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略).07 | 1.2 | (略).07 (人工机械费暂估,按实计量、据实结算) | 合同金额小写:¥(略).07 | 大写:(略)佰(略)(略)万零(略)仟(略)佰(略)(略)元零(略)分 | 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及中标优惠率, (略) 计费标准为: 管理服务费:(略).4×(1-1.2%)=(略).86元/年;(略).86÷4=(略).97元/季度; 人工机械费(暂估):(略)元/年; 管理人员:248×(1-1.2%)=(略)/工日; 巡查车辆:150×(1-1.2%)=(略)/天; 维护作业人工、机械设备台班:按招标控制价取优惠率后,按实计量、据实结算。 合同第一年期限: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共需扣除10天,扣除费用为:245.02×(1+7.5%)×6×10+148.2×10=(略).79元。 合同第一年费用:(略).86+(略)-(略).79=(略).07元。 人工机械台班分项结算单价详单: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定价(元) | 优惠率 | 结算单价(元) | 备注 | 1 | 人工 | 工日 | 1 | 248.00 | 1.2% | 245.024 | | 2 | 拖拉机 | 台班 | 1 | 350.00 | 1.2% | 345.80 | 含驾驶员一人 | 3 | 皮卡 | 台班 | 1 | 200.00 | 1.2% | 197.60 | 不含驾驶员 | 4 | 小炮机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5 | 大炮机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6 | 小型铲车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7 | 叉车 | 台班 | 1 | 700.00 | 1.2% | 691.60 | 含驾驶员一人 | 8 | 小型高空作业车 | 台班 | 1 | (略) | 1.2% | 988.00 | 含驾驶员一人 | 9 | 大型高空作业车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10 | 洒水车 | 台班 | 1 | 755.00 | 1.2% | 745.94 | 含驾驶员一人 | 11 | 双排座货车 | 台班 | 1 | 750.00 | 1.2% | 741.00 | 含驾驶员一人 | 12 | 双排座随车吊货车 | 台班 | 1 | 900.00 | 1.2% | 889.20 | 含驾驶员一人 | 13 | 3T≤随车吊<5T | 台班 | 1 | 600.00 | 1.2% | 592.80 | 含驾驶员一人 | 14 | 5T≤随车吊<8T | 台班 | 1 | 950.00 | 1.2% | 938.60 | 含驾驶员一人 | 15 | 吊车25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16 | 吊车30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17 | 吊车35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18 | 吊车50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19 | 自卸货车(5T) | 台班 | 1 | 600.00 | 1.2% | 592.80 | 含驾驶员一人 | 20 | 自卸货车(8T) | 台班 | 1 | 900.00 | 1.2% | 889.20 | 含驾驶员一人 | 21 | (略) 机(40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2 | (略) 机(60T)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3 | 下水道疏通车(10T) | 台班 | 1 | 850.00 | 1.2% | 839.80 | 含驾驶员一人 | 24 | 大型后八轮清洗吸污联合疏通车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5 | 大挖机(翻斗≥1m3)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6 | 小挖机(翻斗<1m3)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7 | 轮式挖掘机 | 台班 | 1 | (略) | 1.2% | (略) | 含驾驶员一人 | 28 | 平板拖车(不计出场费) | 次 | 1 | 600.00 | 1.2% | 592.80 | 含驾驶员一人 | 29 | 客车(7座客车)(应急支援) | 8小时 | 1 | 450.00 | 1.2% | 444.60 | 含驾驶员一人 | 30 | 客车(13-21座客车)(应急支援) | 8小时 | 1 | 750.00 | 1.2% | 741.00 | 含驾驶员一人 | 说明: 1.管理服务费包含全部管理人员工资、车辆费用、办公费用、水电气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略)方仅提供办公场地。 2.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如遇考核扣款,在管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3.人工机械费为暂估价,人工机械费根据实际发生量报县投评审核,税金及管理费按7.5%计取,遇相关政策对税费进行调整时,该费用由相关部门审定后作出相应调整。 4.维护作业人员费用、机械设备车辆租赁费用、其他应急改造施工费用等经县投评审核后按月支付,遇传统节假日,结算未能及时办理时,(略)方应垫付民工工资;以上付款内容(略)方需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申请付款。 5.维护作业人员综合工资包括:基本劳务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服装费用、劳保用品费用、高温防暑物资费用、保险费用、安全事 故责任及不可预见风险因素造成的事故责任费用等。 6.市政维护工作中涉及沥青摊铺(主材(略)供)、道路标线、管道顶管、裂纹灌缝等特殊工艺和应急事项施工等,由本项目承包单位一 并实施,发生工程量按照长沙县相关文件规定经县投评办理结算。本 (略) 政维修队提供管理及劳务用工服务,施工主材及主要 工具设备由(略)方提供。 7.作业人员作息时间由(略)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其中白班按8小时/工日计取、晚班(18:00-24:00)和通宵班(0:00-6:00)按6小时/工日计取。机械设备台班按8小时/台班计取。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市政应急维修队开展维护作业的人员由(略)方进行派遣,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略) 政维护实际工作量安排具体施工作业人数,派遣人数上限均为100人;结算人工数量以中标后实际用工人数为准。 (2)由(略)方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执业上岗管理、保险福 利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略)方派驻的人员必须具有合法劳动关系并符合相关要求。 2.服务范围:主要为湘龙街道及星沙街 (略) 域、安沙 (略) 域(东至星沙大道中央隔离 (略) 跨京港澳高速中心线西 (略) 交界、 (略) 、 (略) 、 (略) (含大 (略) 周边主次干道)、北至 (略) 及万家丽北收费站) 3.主要管理内容: (1)车辆及机械设备管理: (略) 政应急维修队对车辆、机械设备进行安排调度,制定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及时提出维护维修计划,确保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2)材料管理: (略) 政应急维修队按要求对材料进库、堆放、出库进行管理,及时进行盘存,做好材料耗用台账; (3)维护班组管理: (略) 政应急维修队指导维 (略) 政维护施工,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制定班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班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略) 政应急维修队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督促和落实,确保各维护作业点坚决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资料台帐管理: (略) 政应急维修队及时做好维护工人打卡考勤台账、材料进出存台账、维护施工作业台账、车辆使用管理台账。 (6)市政维护基地管理: (略) 政应急 (略) 政维护基地安保工作,对场内空坪及仓库进行 (略) ,实现车辆、机械设备、材料有序堆放,确保场内管理规范。 4.服务内容: (略) 面的修复施工;破损 (略) 缘石、树池石、平侧石的修复施工;道路裂缝的修复施工; (略) 改造施工;堵塞下水管道的改造施工; (略) 名牌的维护施工;市、 (略) (略) (略) 政设施应急、改造、维护任务。 2.人员配置要求
管理服务配置:本项目共配备管理人员6人(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负责人1人、资料员1人、综合管理人员1人、其它辅助人员1人),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按照(略)方要求可适当调整岗位人数;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本项目需配备一台管理服务用车用于日常巡查 (略) 突。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根据招标文件相关约定及投标报价优惠率确定。 2.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 (略) (略)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管理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如遇考核扣款,在管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人员工资、机械设备车辆租赁费用、其他应急改造施工费用等经县投评审核后按月支付,遇传统节假日,结算未能及时办理时,中标人应垫付民工工资;以上付款内容中标人需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申请付款。 3、项目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否则,(略)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履约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新单位,(略)方应当予以认可。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 (略) ( (略) :(略)97)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采购需求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4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采购需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采购需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采购需求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详见采购需求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详见采购需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略)方有权对(略)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略)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 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按照《 (略) 政维修管理考核方案及扣分标准》进 (略) 理。(略)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略)方有权审核(略)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6.(略)方有权对(略)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略)方予以调换或开除。 7.(略)方有义务及时提供(略)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8.(略)方不得干涉(略)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9.当(略)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略)方及 (略) 更换项目负责人。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5.(略)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略)方造成的损失,由(略)方负责赔偿。 6.(略)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 (略) 理。若(略)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略)方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维护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所属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 与每位工作人员(包括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社会和 (略) 认定,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所属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8.(略)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略)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略)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9.接受(略)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略)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防汛抢险、抗洪救灾、雨雪冰冻、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 从(略)方统一调度指挥。 10.(略)方所有员工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11.(略)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 (略) (略) (略) 政设施维护中心的管理,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2. (略) 政维护作业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略)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13.(略)方需服从(略)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14.(略)方应做好 (略) 政设施的巡查工作并及 (略) 置。对维 (略) 政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和纠纷,(略)方应根据相应责任代(略)方承 担承担事故 (略) 置及补偿工作。 十、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略)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略)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略)(略)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该年度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5.合同实施期间,如果(略)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施工期间,如果(略)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或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略)方出现不正当理由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略)方有权解释合同,并有权要求(略)方支付该年度两个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采购需求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采购需求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采购需求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 (略) 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 (略) 依法裁决。 6.本合同之附件(包括《 (略) 政维修管理考核标准》、中标通知书、(略)方的投标文件、(略)方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7.本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略)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略)方负责。 8.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