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都财采〔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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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都财采〔2025〕6号

  • 一、项目编号:N(略)1包1
  • 二、项目名称:DRG和医保智能审核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655号14幢201室

被投诉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 (略) 江安河下段2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久远 (略)

住所地:成 (略) (略) 3号2幢

四、基本情况

上海 (略) 因 (略) 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1月25日就《DRG和医保智能审核系统》(编号:N(略)1)合同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川久远 (略) ”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供应商按无 (略) 理。

投诉事项二:我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4.2.评标细则及标准“评审内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1)技术指标和配置(评标分值36.00)”的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4.2.评标细则及标准“评审内容:履约能力(1)派驻人员能力要求(评标分值14.00)”的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一、二。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略) (略)

2025年2月13日

  • 一、项目编号:N(略)1包1
  • 二、项目名称:DRG和医保智能审核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655号14幢201室

被投诉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 (略) 江安河下段2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久远 (略)

住所地:成 (略) (略) 3号2幢

四、基本情况

上海 (略) 因 (略) 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11月25日就《DRG和医保智能审核系统》(编号:N(略)1)合同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川久远 (略) ”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供应商按无 (略) 理。

投诉事项二:我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4.2.评标细则及标准“评审内容:技术或者服务水平(1)技术指标和配置(评标分值36.00)”的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4.2.评标细则及标准“评审内容:履约能力(1)派驻人员能力要求(评标分值14.00)”的得分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一、二。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略) (略)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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