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凉山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计量所2024年度设备新增(更新)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仓 (略)
地 址: (略) 沙溪 (略) 633号11幢216室
被投诉人1: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 (略) (略) 51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中 (略) 570号19楼2、3、4、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三街69号1栋7楼7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太仓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就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所2024年度设备新增(更新)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响应的货物“电能表检验装置”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真实性和实质性要求,被投诉人2的回答企图偷换概念、不作为、 (略) 不服,因而投诉。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滥用、错用采购方式。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故意连续两次废标,且中标结果显示推荐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存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
凉 (略)
2025年2月13日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计量所2024年度设备新增(更新)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仓 (略)
地 址: (略) 沙溪 (略) 633号11幢216室
被投诉人1: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 (略) (略) 51号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中 (略) 570号19楼2、3、4、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成 (略) 天府三街69号1栋7楼7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太仓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2月18日就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所2024年度设备新增(更新)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响应的货物“电能表检验装置”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真实性和实质性要求,被投诉人2的回答企图偷换概念、不作为、 (略) 不服,因而投诉。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滥用、错用采购方式。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故意连续两次废标,且中标结果显示推荐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存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
凉 (略)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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