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财投处〔2025〕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财投处〔2025〕1号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安岳县2024年敬老“关爱服务包”居家上门服务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蜀东街6号西景花园
被投诉人1:安 (略)
地 址:安岳县岳 (略) 1号(县级集 (略) 4号楼3楼)
被投诉人2:四川合信 (略)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茶店子街401号、4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安 (略) “安岳县2024年敬老“关爱服务包”居家上门服务(N#2)采购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 (略) 提起投诉,并将本项目代理机构四川合信 (略) 列为第2被投诉人。本局于2025年1月9日收到邮递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安 (略) 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1 (略) 提交了联合的书面答复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资料。本局还通过向县人力资源和 (略) 进行函证、 (略) 咨询政策等方式进行查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诉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安 (略)
2025年2月11日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安岳县2024年敬老“关爱服务包”居家上门服务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蜀东街6号西景花园
被投诉人1:安 (略)
地 址:安岳县岳 (略) 1号(县级集 (略) 4号楼3楼)
被投诉人2:四川合信 (略)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茶店子街401号、4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安 (略) “安岳县2024年敬老“关爱服务包”居家上门服务(N#2)采购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 (略) 提起投诉,并将本项目代理机构四川合信 (略) 列为第2被投诉人。本局于2025年1月9日收到邮递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安 (略) 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5年1月1 (略) 提交了联合的书面答复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资料。本局还通过向县人力资源和 (略) 进行函证、 (略) 咨询政策等方式进行查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诉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安 (略)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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