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4年深圳市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等6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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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4年深圳市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等6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5〕20号

  2024年, (略) 场 (略) (略) 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6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6类产品。

  本次 (略) 89家受检单位的21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18家受检单位的35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47家受检单位的128批次产品, (略) 抽查24家受检单位的52批次产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

  本 (略) 5家受检单位的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家企业共8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023)、《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2023)、《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2017)、《电动滑板车通用技术规范》(GB/T#-2023)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产品的“活动间隙”、“最高设计车速(最高车速)”、“超速保护”、“电动机启动”、“驻坡能力及保护”、“防飞转保护”、“制动结构”、“警示装置”、“最大输出电压”、“短路保护”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二)耳机

  本 (略) 28家受检单位的6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16家企业共26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耳机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电能量源的防护”、“材料、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热灼伤”、“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模拟的单一故障条件”、“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三)摄像头

  本 (略) 9家受检单位的20批次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2家企业共4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摄像头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直 (略) 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电能量源的防护”、“球压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四)车载产品

  本 (略) 4家受检单位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家企业共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车载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电能量源的防护”、“热灼伤”、“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五)电视机

  本 (略) 9家受检单位2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1家企业共3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视机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天线端子的绝缘”、“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设备稳定性”、“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六)音视频播放设备

  本 (略) 44家受检单位9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2家企业共49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T#-2012)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音视频播放设备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材料及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热灼伤”、“骚扰功率”、“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三、抽查警示

  在此, (略) 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略) 场 (略)

2025年2月14日


深市监通告〔2025〕20号

  2024年, (略) 场 (略) (略) 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6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耳机、摄像头、车载产品、电视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6类产品。

  本次 (略) 89家受检单位的21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18家受检单位的35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47家受检单位的128批次产品, (略) 抽查24家受检单位的52批次产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

  本 (略) 5家受检单位的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家企业共8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023)、《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2023)、《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2017)、《电动滑板车通用技术规范》(GB/T#-2023)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动平衡车及电动滑板车产品的“活动间隙”、“最高设计车速(最高车速)”、“超速保护”、“电动机启动”、“驻坡能力及保护”、“防飞转保护”、“制动结构”、“警示装置”、“最大输出电压”、“短路保护”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二)耳机

  本 (略) 28家受检单位的6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16家企业共26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耳机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电能量源的防护”、“材料、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热灼伤”、“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模拟的单一故障条件”、“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三)摄像头

  本 (略) 9家受检单位的20批次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2家企业共4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摄像头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直 (略) 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电能量源的防护”、“球压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四)车载产品

  本 (略) 4家受检单位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家企业共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车载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电能量源的防护”、“热灼伤”、“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五)电视机

  本 (略) 9家受检单位2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1家企业共3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视机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天线端子的绝缘”、“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设备稳定性”、“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六)音视频播放设备

  本 (略) 44家受检单位9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32家企业共49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9254.1-2021)、《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T#-2012)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音视频播放设备产品的“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略) 理”、“抗电强度试验”、“材料及元器件和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热灼伤”、“骚扰功率”、“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三、抽查警示

  在此, (略) 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略) 场 (略)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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