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起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023年6月30日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年报。现将2023年度年检年报结果(见附件)进行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
后期,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整治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行动方案》《 (略) (略) 社会组织领域打非治乱专项行动方案》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未及时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依 (略) 理。
附件: (略) (略) 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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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