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5〕14号
南充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5〕14号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略) 〔2025〕14号)
一、项目编号:N#5
二、项目名称: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6层615号
被投诉人1:四川奇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二段依城郡6栋3层7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 (略) (略) )
地址: (略) (略) (略) 5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中心11栋17层15-1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 (略) 不服四川奇 (略) 于2024年12月30日就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向四川 (略) 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四川 (略) 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更正后与公告存在歧义事项。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更改后序号为4的★个性化服务内容:中标后,投标人根据各科室的专业化个性化要求,对相关系统进行定制二次开发和功能完善。与其发布的《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3.3.1.服务内容要求中序号为★个性化服务内容:1.服务范围:根据应用软件的需求对数据库参数进行调优,调整不到位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完全不一致。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4.其他要求其中2.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重要技术条款提供软件功能截图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未明确指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列项、未明确标出对应参数涉及到的具体类目测试报告。
投诉事项3: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评审情况表中针对服务所需功能技术条款响应程度(44.5分),中标人“四川 (略) ”的得分情况存在质疑,要求公示具体得分证明材料进行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2月21日
(略) (略)
(略) 理结果公告( (略) 〔2025〕14号)
一、项目编号:N#5
二、项目名称: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6层615号
被投诉人1:四川奇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二段依城郡6栋3层7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 (略) (略) )
地址: (略) (略) (略) 5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中心11栋17层15-1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 (略) 不服四川奇 (略) 于2024年12月30日就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向四川 (略) 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四川 (略) 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更正后与公告存在歧义事项。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更改后序号为4的★个性化服务内容:中标后,投标人根据各科室的专业化个性化要求,对相关系统进行定制二次开发和功能完善。与其发布的《 (略) 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3.3.1.服务内容要求中序号为★个性化服务内容:1.服务范围:根据应用软件的需求对数据库参数进行调优,调整不到位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完全不一致。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4.其他要求其中2.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重要技术条款提供软件功能截图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未明确指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单位列项、未明确标出对应参数涉及到的具体类目测试报告。
投诉事项3: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评审情况表中针对服务所需功能技术条款响应程度(44.5分),中标人“四川 (略) ”的得分情况存在质疑,要求公示具体得分证明材料进行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略) (略)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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