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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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近期, (略) (略) 本级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采购单位落实采购主体职责方面

被检查单位压实主体职责,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在评标结束当天发布中标公告,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和备案。落实合同首付及预付政策。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强预算管理,无预算不采购,落实项目指标挂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将验收清单、验收结果通过 (略) 向社会公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清单或验收结果通过 (略) 向社会公开。建立采购活动集中管理、统一领导工作机制,执行内控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项目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依法依规免收及退还工程项目企业质量保证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并配合财 (略) 理投诉。

二、代理机构执业及配合落实采购政策方面

被检查代理机构配合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范代理行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省财政厅登记并更新信息。依法签订并执行代理协议,建立档案管理、内部培训等制度,对代理项目的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采购需求管理及执行方面认真开展需求自查,应该需求调查的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未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保护企业自由参与政府采购,不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 (略) 场;不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无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未发 (略) 场公平竞 (略) 场构建的限制性行为。采购文件落实节约能源、绿色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 (略) 和少数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策。采购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加入合同融资政策推介内容。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未发现存在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收费标准在采购文件及信息公告中明确。采购文件免费在线提供。及时发布信息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存在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未发现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未发现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情形。未发现与采购人、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协助采购人开展合同管理。对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的项目,对中标人提交的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承诺事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及时报告财政部门。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取消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免质保金。符合预付要求的合同约定预付或首付及比例。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原因。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提高流程效率,评标结束后及时确定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指导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推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 (略) 理投诉。

三、供应商依法投标诚信履约方面

未发现抽查供应商在招投标环节存在围标串标等串通情形。未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失信行为。

四、发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时发现:

1.部分项目未及时开展四方信用评价,评价主体与被评价人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采购人信用评价,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评价。

2.部分项目采购公告中采购需求未详细填写。

3.部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

4.部分货物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在中标情况中列明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部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在中标情况中列明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

5.部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间超期。

6.部分项目中标公告评审专家名单未注明组长。

7.部分项目采购需求编制不科学,市场调研不充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流标。

五、相关要求

请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对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及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梳理整改,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共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5年3月5日

2024年9至12月政府采购项目检查情况表

近期, (略) (略) 本级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采购单位落实采购主体职责方面

被检查单位压实主体职责,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在评标结束当天发布中标公告,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和备案。落实合同首付及预付政策。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强预算管理,无预算不采购,落实项目指标挂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将验收清单、验收结果通过 (略) 向社会公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清单或验收结果通过 (略) 向社会公开。建立采购活动集中管理、统一领导工作机制,执行内控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项目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依法依规免收及退还工程项目企业质量保证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并配合财 (略) 理投诉。

二、代理机构执业及配合落实采购政策方面

被检查代理机构配合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范代理行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省财政厅登记并更新信息。依法签订并执行代理协议,建立档案管理、内部培训等制度,对代理项目的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采购需求管理及执行方面认真开展需求自查,应该需求调查的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未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保护企业自由参与政府采购,不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 (略) 场;不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无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未发 (略) 场公平竞 (略) 场构建的限制性行为。采购文件落实节约能源、绿色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 (略) 和少数 (略) 、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策。采购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加入合同融资政策推介内容。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未发现存在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收费标准在采购文件及信息公告中明确。采购文件免费在线提供。及时发布信息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存在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未发现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未发现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情形。未发现与采购人、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协助采购人开展合同管理。对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的项目,对中标人提交的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承诺事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及时报告财政部门。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取消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免质保金。符合预付要求的合同约定预付或首付及比例。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原因。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提高流程效率,评标结束后及时确定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指导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推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 (略) 理投诉。

三、供应商依法投标诚信履约方面

未发现抽查供应商在招投标环节存在围标串标等串通情形。未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失信行为。

四、发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时发现:

1.部分项目未及时开展四方信用评价,评价主体与被评价人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采购人信用评价,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评价。

2.部分项目采购公告中采购需求未详细填写。

3.部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

4.部分货物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在中标情况中列明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部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在中标情况中列明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

5.部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间超期。

6.部分项目中标公告评审专家名单未注明组长。

7.部分项目采购需求编制不科学,市场调研不充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流标。

五、相关要求

请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对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及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梳理整改,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共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5年3月5日

2024年9至12月政府采购项目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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