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选取检测机构服务单位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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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选取检测机构服务单位成交公告

项目名称

(略) 建筑 (略)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选取检测机构服务单位

项目编号

AHTJZB-*

采购人

(略) 建筑 (略)

代理机构

安徽 (略)

采购方式

公开征集

中标供应商一

名 称

(略) (略)

服务期

2年

成交费率

皖价服〔2013〕137号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32%

中标供应商二

名 称

(略) 建设工程 (略)

服务期

2年

成交费率

皖价服〔2013〕137号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36%

公告期限

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不计当日)

1.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中标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 关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 (略) (详细地址: (略) 北斗星城B7栋18楼);联系电话:*)

3.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 被质疑人名称;

4.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必要的法律依据;

7. 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采购人: (略) 建筑 (略)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 (略)

日 期:2025年3月12日

项目名称

(略) 建筑 (略)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选取检测机构服务单位

项目编号

AHTJZB-*

采购人

(略) 建筑 (略)

代理机构

安徽 (略)

采购方式

公开征集

中标供应商一

名 称

(略) (略)

服务期

2年

成交费率

皖价服〔2013〕137号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32%

中标供应商二

名 称

(略) 建设工程 (略)

服务期

2年

成交费率

皖价服〔2013〕137号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36%

公告期限

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不计当日)

1.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中标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 关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 (略) (详细地址: (略) 北斗星城B7栋18楼);联系电话:*)

3.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 被质疑人名称;

4.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必要的法律依据;

7. 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采购人: (略) 建筑 (略)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 (略)

日 期: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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