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10628087-外购石炭3500
SH10628087-外购石炭3500
合同编号:
固定差价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需方( * 方):
供方( * 方):
按照释放先进产能的相关要求, (略) 保供工作,经 * 、 * 双方共同确认,依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电子 (略) 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固定差价
(略) 台 | 发运煤种 | 成交价(挂牌价) | 固定差价 | 成交数量 | 增值税额 | 金额合计 |
(元/吨) | (元/吨) | (万吨) | (元,税率 * %) | (元,不含税) | ||
外购石炭 * | ||||||
金额合计(元,含税): |
1.1固定差价=预估车板价-成交价(挂牌价)。(成交价是指成交车板价)
1.2预估车板价为 * 元/吨。
1.3本次以 * 年9月采购价为参考价格,该价格仅用于确定固定差价和成交数量。各期价格根据 * (略) 确定的 (略) 调整,双方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煤种价格和单卡奖罚价格。
2.价格确认
2.1 * * 双方以 (略) 价结算(税率 * %)。 * (略) 采购结算单价= (略) (略) 含税价-铁路运杂费-天和煤台费-固定差价。注: (略) 是指购 (略) 到合同交割地价格 * 票制, * 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运输费等。
2.1. (略) (略) 含税价= (略) 混煤坑口价格( * 大卡最高限价 * . * 元/吨)+ * 方汽运短倒费用+天和煤台费+铁路运杂费+固定差价±煤质奖罚。
2.1.2 * 方汽运短倒费用为 * 元/吨,运费补齐 * %税, (略) 变化,特殊天气原因汽运差等导致运费不足,双方另签订增加运费补充协议。
2.1.3天和煤台费为 * 元/吨,铁路运杂费为 * 元/吨,均为含税 * %,以 (略) 价格,若后期发生变化,则后期按照 (略) 。
2.2 (略) 混煤坑口价格:取自内蒙 (略) (略) 混煤坑口价格,即按照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
各期指数价格均值的平均值:取上月 * 日至本月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品种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如月度合同期内,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高于“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为“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元/吨)÷ * ”。
如月度合同期内,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低于”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则以实际月度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格为准。
3.煤炭品种及质量标准
标段 | 煤炭品种 | 全水 | 全硫 | 发热量 | 灰熔点 | 粒度 |
Mt(%) | St,ar(%) | Qnet,ar(kcal/kg) | ST(℃) | mm | ||
(略) (略) 标段 | 外购石炭 * | ≤ * | ≤1.2 | ≥ * | ≥ * | < * |
4.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认:煤炭数 (略) 计量数据为准。
4.2兑现率:合同兑现率应≥ * %,计量截止时 (略) 期最后 * 天 * : * 。
4.3质量检验: (略) 依据国家相 (略) 煤按批采样、化验, (略) 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收到基全硫,以0. *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 方在收到化验结果的 * 个工作日内将化验结果通知 * 方。
4.3.1复检:备查煤样保存两个月,如 * 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单批次偏差超出± * kcal/kg(含 * kcal/kg)时, * 方配合 * (略) 协商解决或聘请双方共同认定的第 * 方 (略) 复检,检验费用由偏差较大 * 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各自承担化验费用的 * %,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3.2每列化验, * 方出矿化验热 (略) 热值偏差在± * kcal/kg(含 * kcal/kg)内正常结算,如偏差大于± * kcal/kg(不含 * kcal/kg)且小于± * kcal/kg(含 * kcal/kg)时,超出± * kcal/kg(不含 * kcal/kg)部分 * (略) 双方各自承担 * %,如超过± * kcal/kg(不含 * kcal/kg)且累计超过5次 * (略) 双方协商到指定第 * 方 (略) 复检,协商无果 * 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煤炭的奖罚与拒收
5.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 * kcal/kg为基准, (略) 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
5.1.1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
序号 | 热值奖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备注 |
1 | 较基准值升高 * kcal/kg(含)之内 | 1kcal/kg | 奖励:双方确认的 * kcal/kg (略) 混煤坑口价格/基准值 |
罚。 |
2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含)之内 | 扣减:双方确认的 * kcal/kg (略) 混煤坑口价格/基准值 | ||
3 | 较基准值降低超过 * kcal/kg(不含) | - | 双方协商 | - |
5.2以合同质量标准收到基硫分1.2%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
5.2.1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
序号 | 硫份考核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1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2%(不含1.2%)且低于1.5%(含1.5%)时 | 0.1% | 扣减:2 |
2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5%(不含1.5%)且低于1.8%(含1.8%)时 | 扣减:4 |
5.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 (略) 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5.3.1全水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和基准值比较。当月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 * %以上时(不含 * %),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
5.4换煤掺假考核规定:如 * 方出现换煤掺假现象, * 方有权责令 * 方停止供煤;严禁 * 方将煤泥及中煤 (略) ,否则 * 方有权责令 * 方停止供煤。
5.5如有特殊约定,以月度补充协议为准。
6.货款结算
6. (略) 按月结算, * 、 * 双方核实月供煤质量和数量,核对无误后,根据结算价格, * 方开具采购结算单, * 方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 * 方向 * 方开 (略) (略) 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向 (略) 煤款。
6.2如 * 方提出预结算申请,经 * 方同意后可对已 (略) 预结算,预结算付款金额不超过已交货煤量合同含税价的 * %。
6.3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4 * 方若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在收到结算单 * 个工作日内,向 * 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 * * 双方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7.货物交接
7.1交货地点:
7.2交货方式:
7.3 * 方自合同生效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 (略) 发运。
8.违约责任
8.1 * 方应按照 * 方要求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要求的煤炭,由于 * 方原因未能如期提供或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数量的要求或 * 方违反本合同 (略) 为, * 方有权立即停止 * 方的煤炭供应, * 方有权与 * 方解除合同。
8.2 * 方煤矿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无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等导致 * 方 (略) 合同时, *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安全责任
* 、 * 双方签订安全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不可抗力
* .1如在 (略) 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 (略) 时,双方毋须对 (略) 合同负责。
* .2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 (略) 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 * 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双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 (略) ,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 .3发生不可抗力后, (略) 合同 * 方应第 * 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 .4不可抗力解除后, * 、 * 双方 (略) 、 (略) (略) 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 .争议解决
* .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 * 致、违约、终止等与本合同相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 (略) 协商解决。
* .2 * *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 个自然日内解决有关争议。届时如果不能解决,应将争 (略) 住地有管辖 (略) 解决。
* .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 * 、 * 双 (略)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保密义务
* 、 * (略) 本合同过程中提 (略) 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 * 、 * 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 (略) 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 * 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第 * 方是指除本合同各方有关人员之外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任何 * 方因擅自泄露合同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由泄露秘密方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 .1 * 、 * 双方登 (略) 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合同由 * 方打印后,双方签字盖章。
* .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 . (略) 过程中, * 、 * 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 (略) 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 .4 * 旦 * 、 * 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 * 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 .5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略) 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 * 方。
* .6本合同正本 * 式两份,双方各执 * 份,副本 * 份,各自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方(需方): | * 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略) : | (略) :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略) 会信用代码: | (略) 会信用代码: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第
合同编号:
固定差价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需方( * 方):
供方( * 方):
按照释放先进产能的相关要求, (略) 保供工作,经 * 、 * 双方共同确认,依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电子 (略) 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固定差价
(略) 台 | 发运煤种 | 成交价(挂牌价) | 固定差价 | 成交数量 | 增值税额 | 金额合计 |
(元/吨) | (元/吨) | (万吨) | (元,税率 * %) | (元,不含税) | ||
外购石炭 * | ||||||
金额合计(元,含税): |
1.1固定差价=预估车板价-成交价(挂牌价)。(成交价是指成交车板价)
1.2预估车板价为 * 元/吨。
1.3本次以 * 年9月采购价为参考价格,该价格仅用于确定固定差价和成交数量。各期价格根据 * (略) 确定的 (略) 调整,双方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煤种价格和单卡奖罚价格。
2.价格确认
2.1 * * 双方以 (略) 价结算(税率 * %)。 * (略) 采购结算单价= (略) (略) 含税价-铁路运杂费-天和煤台费-固定差价。注: (略) 是指购 (略) 到合同交割地价格 * 票制, * 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运输费等。
2.1. (略) (略) 含税价= (略) 混煤坑口价格( * 大卡最高限价 * . * 元/吨)+ * 方汽运短倒费用+天和煤台费+铁路运杂费+固定差价±煤质奖罚。
2.1.2 * 方汽运短倒费用为 * 元/吨,运费补齐 * %税, (略) 变化,特殊天气原因汽运差等导致运费不足,双方另签订增加运费补充协议。
2.1.3天和煤台费为 * 元/吨,铁路运杂费为 * 元/吨,均为含税 * %,以 (略) 价格,若后期发生变化,则后期按照 (略) 。
2.2 (略) 混煤坑口价格:取自内蒙 (略) (略) 混煤坑口价格,即按照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
各期指数价格均值的平均值:取上月 * 日至本月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品种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如月度合同期内,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高于“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为“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元/吨)÷ * ”。
如月度合同期内,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低于”内蒙 (略) * 日至 * 日期间 (略) 混煤 * 坑口价格(鄂混- * )各期指数上限的平均值÷ * ”,则以实际月度定价机制计算的合同价格为准。
3.煤炭品种及质量标准
标段 | 煤炭品种 | 全水 | 全硫 | 发热量 | 灰熔点 | 粒度 |
Mt(%) | St,ar(%) | Qnet,ar(kcal/kg) | ST(℃) | mm | ||
(略) (略) 标段 | 外购石炭 * | ≤ * | ≤1.2 | ≥ * | ≥ * | < * |
4.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认:煤炭数 (略) 计量数据为准。
4.2兑现率:合同兑现率应≥ * %,计量截止时 (略) 期最后 * 天 * : * 。
4.3质量检验: (略) 依据国家相 (略) 煤按批采样、化验, (略) 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收到基全硫,以0. *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 方在收到化验结果的 * 个工作日内将化验结果通知 * 方。
4.3.1复检:备查煤样保存两个月,如 * 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单批次偏差超出± * kcal/kg(含 * kcal/kg)时, * 方配合 * (略) 协商解决或聘请双方共同认定的第 * 方 (略) 复检,检验费用由偏差较大 * 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各自承担化验费用的 * %,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3.2每列化验, * 方出矿化验热 (略) 热值偏差在± * kcal/kg(含 * kcal/kg)内正常结算,如偏差大于± * kcal/kg(不含 * kcal/kg)且小于± * kcal/kg(含 * kcal/kg)时,超出± * kcal/kg(不含 * kcal/kg)部分 * (略) 双方各自承担 * %,如超过± * kcal/kg(不含 * kcal/kg)且累计超过5次 * (略) 双方协商到指定第 * 方 (略) 复检,协商无果 * 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煤炭的奖罚与拒收
5.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 * kcal/kg为基准, (略) 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
5.1.1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
序号 | 热值奖罚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备注 |
1 | 较基准值升高 * kcal/kg(含)之内 | 1kcal/kg | 奖励:双方确认的 * kcal/kg (略) 混煤坑口价格/基准值 |
罚。 |
2 | 较基准值降低 * kcal/kg(含)之内 | 扣减:双方确认的 * kcal/kg (略) 混煤坑口价格/基准值 | ||
3 | 较基准值降低超过 * kcal/kg(不含) | - | 双方协商 | - |
5.2以合同质量标准收到基硫分1.2%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
5.2.1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略) 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
序号 | 硫份考核范围 | 奖罚单位 | 煤价奖罚 (元/吨) |
1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2%(不含1.2%)且低于1.5%(含1.5%)时 | 0.1% | 扣减:2 |
2 | 全月加权平均值高于1.5%(不含1.5%)且低于1.8%(含1.8%)时 | 扣减:4 |
5.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 (略) 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5.3.1全水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 * %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和基准值比较。当月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 * %以上时(不含 * %),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 * %)×合同煤价× (略) 扣款。
5.4换煤掺假考核规定:如 * 方出现换煤掺假现象, * 方有权责令 * 方停止供煤;严禁 * 方将煤泥及中煤 (略) ,否则 * 方有权责令 * 方停止供煤。
5.5如有特殊约定,以月度补充协议为准。
6.货款结算
6. (略) 按月结算, * 、 * 双方核实月供煤质量和数量,核对无误后,根据结算价格, * 方开具采购结算单, * 方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 * 方向 * 方开 (略) (略) 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向 (略) 煤款。
6.2如 * 方提出预结算申请,经 * 方同意后可对已 (略) 预结算,预结算付款金额不超过已交货煤量合同含税价的 * %。
6.3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4 * 方若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在收到结算单 * 个工作日内,向 * 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 * * 双方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7.货物交接
7.1交货地点:
7.2交货方式:
7.3 * 方自合同生效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 (略) 发运。
8.违约责任
8.1 * 方应按照 * 方要求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要求的煤炭,由于 * 方原因未能如期提供或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数量的要求或 * 方违反本合同 (略) 为, * 方有权立即停止 * 方的煤炭供应, * 方有权与 * 方解除合同。
8.2 * 方煤矿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无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等导致 * 方 (略) 合同时, *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安全责任
* 、 * 双方签订安全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不可抗力
* .1如在 (略) 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 (略) 时,双方毋须对 (略) 合同负责。
* .2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 (略) 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 * 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双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 (略) ,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 .3发生不可抗力后, (略) 合同 * 方应第 * 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 .4不可抗力解除后, * 、 * 双方 (略) 、 (略) (略) 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 .争议解决
* .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 * 致、违约、终止等与本合同相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 (略) 协商解决。
* .2 * *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 个自然日内解决有关争议。届时如果不能解决,应将争 (略) 住地有管辖 (略) 解决。
* .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 * 、 * 双 (略)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保密义务
* 、 * (略) 本合同过程中提 (略) 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 * 、 * 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 (略) 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 * 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第 * 方是指除本合同各方有关人员之外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任何 * 方因擅自泄露合同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由泄露秘密方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 .1 * 、 * 双方登 (略) 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合同由 * 方打印后,双方签字盖章。
* .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 . (略) 过程中, * 、 * 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 (略) 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 .4 * 旦 * 、 * 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 * 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 .5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略) 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 * 方。
* .6本合同正本 * 式两份,双方各执 * 份,副本 * 份,各自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方(需方): | * 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略) : | (略) :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略) 会信用代码: | (略) 会信用代码: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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