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10629404-1/3焦煤
SH10629404-1/3焦煤
合同编号:
(略) 煤焦化公司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 方(需方):
* 方(供方):
经 * 、 * 双方共同确认,依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 (略) 电子 (略) 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具体煤种、价格、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种 | 含税价(元/吨) | 数 量 +/- * %(吨) | 煤质 指 标 | |||||
水份(Mt,%)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硫分(St,d%) | G值 | Y值 | |||
1/3焦煤 | ≤9 | ≤ * .5 | ≤ * | ≤1.0 | ≥ * | ≥ * |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数量调价
2.1.1灰分:灰份> * .5时,比 * .5每升高0.1,吨煤核减6元,当灰份≥ * 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2硫分:硫份>1.0时,比1.0每升高0. * ,吨煤核减1.5元,当硫份≥1.1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3挥发分:挥发分> * 时,比 * 每升高0.1吨煤核减3元;
2.1.4G值:当G值< * 时,每降低 * 个点吨煤核减3元;
2.1.5Y值:当 * ≤Y值< * 时,不奖不罚,当Y值< * 时,比 * 每低 * 个点,吨煤核减 * 元;同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6岩相考核:不允许配入弱粘煤等低粘结煤种,镜质组反射率在0.7至1.7之间,镜质组反射率≥0.7占 * %以上,当< * %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 * 元;
2.1.7热强度考核:要求热强度≥ * %,当热强度< * %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 * 元, * 方可根据焦炭质量和原料煤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煤。
2.1.8供煤数量考核:供煤量≥合同量的 * %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
2.1.9水份:当水份>9%时, (略) 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略) (略) 含税价结算, * 方自送车辆必须安装GPS且供煤地点与增加合格供应商时 (略) * 致,如发现 * 方自送车辆未安装GPS或私自变更装煤地点 * 方不予结算;
2.2.2以合同有效期为 * 个结算周期,结算以 * 方质 (略) 按日历顺延每 * 天(在合同履约期内结算,每 * 天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 * 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 * 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各项质量指标 (略) 考核,热强度及岩相只对分析的当 (略) 考核。)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及 (略) 结算,双方约定以履约截止日对拉运数量及 (略) 核对,核对无误后, * 方向 * 方出具结算单, * 方根据 * 方出具的结算单向 * 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 * 方完成合同约定量并停止拉运后,按无税基准价 * %先期预付货款, * 方收到税票挂账后付清余款。
2.3支付方式: (略) 现汇的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4.1 (略) 地交货,运输由 * 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 * 方承担,如供方原因当日未装上煤,车辆的损失由供方按照需方核定的运费的 * %予以承担。
4.2交 (略) 交货,运输由 * 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 * 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 * 方无关, (略) 承担, * 方运煤 (略) 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 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 * 方有 (略) 处罚。), * 方货物运输到 * 方单位( (略) 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 * 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 * 方 * 律不予过磅),经 * 方过磅验收后,在 * 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 * 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 * 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 * 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化验异议
当 * 方在次日下午 * : * 时前将常规煤质指标化验结果反馈至 * 方(即:水分、灰分、挥发份、硫分、G值、Y值),同时,在合同履约期 (略) 供原料煤的岩相及热反应强度指标, * 方须在 * 方完成供煤量并停止拉运后的5日内(自停止拉运日的次日算起)出具岩相及热强度化验结果并反馈至 * 方,若超出上述期限 * 方未将化验结果反馈至 * 方,则视为 * 方该批次煤合格并出具结算单。 * 方在收到结果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 * 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 * 方同意后,先复检在 * 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 (略) 取样并将煤样共同送至双方认可、资质齐全的第 * 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堆场取样前提: (略) 存放的 * 方煤炭单独堆放且未被污染)。如复检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原化验指标为 * 方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 * 方承担;当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 * 方原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 * 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 * 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 (略) 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 *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 * 方造成的损失。
6.3 * 方应严格按照 * 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 * 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 * 切费用由 * 方承担。
6.4 * 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 * 方可停止进煤, * 方经过整顿 (略) 煤质量要求, * 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中标后, * 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 * %(含),按(中标量× * %-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 * 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 (略) 扣除, * 方收到申请后,在 *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不可抗力
7.1如在 * 、 (略) 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 (略) 时,双方均毋须对 (略) 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 (略) 合同 * 方应第 * 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 * 、 * 双方 (略) 、 (略) (略) 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 、 (略) 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 (略) 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 * 致,可向 (略) (略) 提起诉讼。
8.3因 * 方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等 (略) 为造成的责任,均由 * 方承担。
8.4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 * 、 * 双 (略)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 * (略) 本合同而相互发 (略) 有通知、文件、资料, (略) 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 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 * 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 * 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 * 切后果承担责任。
* .其他约定事项
* .1 * 、 * 双方登 (略) 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 .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 .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 * 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 * 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 * 方, * 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 * 方。
* . (略) 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增加有关条款,经双方 (略) 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
* . (略) 过程中, * 、 * 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 (略) 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 .6 * 旦 * 、 * 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7本合同 * 式 * 份, * 方执 * 份、 * 方执 * 份。
* .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理。
* 方(需方): | * 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略) : | (略) :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合同编号:
(略) 煤焦化公司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 方(需方):
* 方(供方):
经 * 、 * 双方共同确认,依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 (略) 电子 (略) 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具体煤种、价格、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种 | 含税价(元/吨) | 数 量 +/- * %(吨) | 煤质 指 标 | |||||
水份(Mt,%)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硫分(St,d%) | G值 | Y值 | |||
1/3焦煤 | ≤9 | ≤ * .5 | ≤ * | ≤1.0 | ≥ * | ≥ * |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数量调价
2.1.1灰分:灰份> * .5时,比 * .5每升高0.1,吨煤核减6元,当灰份≥ * 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2硫分:硫份>1.0时,比1.0每升高0. * ,吨煤核减1.5元,当硫份≥1.1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3挥发分:挥发分> * 时,比 * 每升高0.1吨煤核减3元;
2.1.4G值:当G值< * 时,每降低 * 个点吨煤核减3元;
2.1.5Y值:当 * ≤Y值< * 时,不奖不罚,当Y值< * 时,比 * 每低 * 个点,吨煤核减 * 元;同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6岩相考核:不允许配入弱粘煤等低粘结煤种,镜质组反射率在0.7至1.7之间,镜质组反射率≥0.7占 * %以上,当< * %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 * 元;
2.1.7热强度考核:要求热强度≥ * %,当热强度< * %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 * 元, * 方可根据焦炭质量和原料煤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煤。
2.1.8供煤数量考核:供煤量≥合同量的 * %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合同量的 * %≤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供煤量<合同量的 * %时吨煤核减 * 元。
2.1.9水份:当水份>9%时, (略) 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略) (略) 含税价结算, * 方自送车辆必须安装GPS且供煤地点与增加合格供应商时 (略) * 致,如发现 * 方自送车辆未安装GPS或私自变更装煤地点 * 方不予结算;
2.2.2以合同有效期为 * 个结算周期,结算以 * 方质 (略) 按日历顺延每 * 天(在合同履约期内结算,每 * 天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 * 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 * 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各项质量指标 (略) 考核,热强度及岩相只对分析的当 (略) 考核。)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及 (略) 结算,双方约定以履约截止日对拉运数量及 (略) 核对,核对无误后, * 方向 * 方出具结算单, * 方根据 * 方出具的结算单向 * 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 * 方完成合同约定量并停止拉运后,按无税基准价 * %先期预付货款, * 方收到税票挂账后付清余款。
2.3支付方式: (略) 现汇的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4.1 (略) 地交货,运输由 * 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 * 方承担,如供方原因当日未装上煤,车辆的损失由供方按照需方核定的运费的 * %予以承担。
4.2交 (略) 交货,运输由 * 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 * 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 * 方无关, (略) 承担, * 方运煤 (略) 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 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 * 方有 (略) 处罚。), * 方货物运输到 * 方单位( (略) 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 * 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 * 方 * 律不予过磅),经 * 方过磅验收后,在 * 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 * 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 * 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 * 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化验异议
当 * 方在次日下午 * : * 时前将常规煤质指标化验结果反馈至 * 方(即:水分、灰分、挥发份、硫分、G值、Y值),同时,在合同履约期 (略) 供原料煤的岩相及热反应强度指标, * 方须在 * 方完成供煤量并停止拉运后的5日内(自停止拉运日的次日算起)出具岩相及热强度化验结果并反馈至 * 方,若超出上述期限 * 方未将化验结果反馈至 * 方,则视为 * 方该批次煤合格并出具结算单。 * 方在收到结果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 * 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 * 方同意后,先复检在 * 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 (略) 取样并将煤样共同送至双方认可、资质齐全的第 * 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堆场取样前提: (略) 存放的 * 方煤炭单独堆放且未被污染)。如复检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原化验指标为 * 方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 * 方承担;当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 * 方原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 * 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 * 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 (略) 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 *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 * 方造成的损失。
6.3 * 方应严格按照 * 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 * 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 * 切费用由 * 方承担。
6.4 * 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 * 方可停止进煤, * 方经过整顿 (略) 煤质量要求, * 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中标后, * 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 * %(含),按(中标量× * %-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 * 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 (略) 扣除, * 方收到申请后,在 *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不可抗力
7.1如在 * 、 (略) 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 (略) 时,双方均毋须对 (略) 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 (略) 合同 * 方应第 * 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 * 、 * 双方 (略) 、 (略) (略) 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 、 (略) 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 (略) 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 * 致,可向 (略) (略) 提起诉讼。
8.3因 * 方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等 (略) 为造成的责任,均由 * 方承担。
8.4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 * 、 * 双 (略)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 * (略) 本合同而相互发 (略) 有通知、文件、资料, (略) 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 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 * 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 * 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 * 切后果承担责任。
* .其他约定事项
* .1 * 、 * 双方登 (略) 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 .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 .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 (略)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 * 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 * 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 * 方, * 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 * 方。
* . (略) 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增加有关条款,经双方 (略) 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
* . (略) 过程中, * 、 * 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 (略) 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 .6 * 旦 * 、 * 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 * 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 (略) 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7本合同 * 式 * 份, * 方执 * 份、 * 方执 * 份。
* .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理。
* 方(需方): | * 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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