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20022020-洗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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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0022020-洗中煤


产品信息煤种
洗中煤烟煤
基本价格 采购数量
¥ * . *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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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供货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
3, * 吨 * 吨
下架时间交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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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略) 需的挂牌数量,以确定保证金的支付金额

供货数量 * 吨
交割方式
交割地
(略) 煤场 * . * .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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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efaultPoint: (略) 煤场,defaultPointId:1, defaultPointDetails:,defaultPointStock:0
剩余交割量0吨
交割地价格¥ * . *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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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保证金
3. * %
支付保证金
(略) 承兑
联系人姓名电话采购单位单位地址
点击查看>> 神 (略) 运销公司 (略) 市 (略) 区 (略) 中路 * 号4号楼 * 室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略) (略) 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 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略) (略) 免除责任。 (略) 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编号:()







(略)

煤炭电子采购合同




煤 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 (略) (略)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略) 市

签订日期:

* 、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

品种名称:

供货数量:万吨。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 、合同价:元/吨(含税)。

* 、合同兑现率: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 * %,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1.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 * %,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等于 * 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合同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 *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 、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组织。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 * 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 票结算,出卖人持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 (略) 承兑汇票。实际支付比例依据对供应商的月度评价结果确定。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 * 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当月无息退还,晚于 * 号次月无息退还。

*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 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 * 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 * 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由于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 * 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 * 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 (略) 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 (略) 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按照合同价格除以合同热值计算。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 * 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 * 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 、 (略) 期供货时间至。

* 、本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经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签章及电子印章后生效


买受 人

买受人名称(章):

(略) :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账 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址: (略) 市 (略) 中路 *

电 话:

箱:

签订日期:


出 卖人

出卖人名称(章):

(略) :

法定代表人::

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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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煤种
洗中煤烟煤
基本价格 采购数量
¥ * . *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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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吨
最小供货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
3, * 吨 * 吨
下架时间交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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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略) 需的挂牌数量,以确定保证金的支付金额

供货数量 * 吨
交割方式
交割地
(略) 煤场 * . * .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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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交割量0吨
交割地价格¥ * . * 元/吨
详细地址--
需支付保证金
3. * %
支付保证金
(略) 承兑
联系人姓名电话采购单位单位地址
点击查看>> 神 (略) 运销公司 (略) 市 (略) 区 (略) 中路 * 号4号楼 * 室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略) (略) 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 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略) (略) 免除责任。 (略) 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编号:()







(略)

煤炭电子采购合同




煤 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 (略) (略)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略) 市

签订日期:

* 、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

品种名称:

供货数量:万吨。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 、合同价:元/吨(含税)。

* 、合同兑现率: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 * %,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1.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 * %,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等于 * 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合同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 *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 、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组织。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 * 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 票结算,出卖人持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 (略) 承兑汇票。实际支付比例依据对供应商的月度评价结果确定。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 * 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当月无息退还,晚于 * 号次月无息退还。

*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 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 * 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 * 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由于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 * 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 * 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 (略) 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 (略) 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按照合同价格除以合同热值计算。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 * 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 * 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 、 (略) 期供货时间至。

* 、本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经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签章及电子印章后生效


买受 人

买受人名称(章):

(略) :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账 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址: (略) 市 (略) 中路 *

电 话:

箱:

签订日期:


出 卖人

出卖人名称(章):

(略) :

法定代表人::

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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