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20022020-洗中煤
SH20022020-洗中煤
合同编号:()
(略)
煤炭电子采购合同
煤 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 (略) (略)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略) 市
签订日期:
* 、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
品种名称:
供货数量:万吨。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 、合同价:元/吨(含税)。
* 、合同兑现率: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 * %,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1.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 * %,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等于 * 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合同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 *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 、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组织。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 * 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 票结算,出卖人持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 (略) 承兑汇票。实际支付比例依据对供应商的月度评价结果确定。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 * 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当月无息退还,晚于 * 号次月无息退还。
*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 、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 * 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 * 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由于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 * 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 * 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 (略) 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 (略) 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按照合同价格除以合同热值计算。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 * 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 * 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 * 、 (略) 期(供货时间):至。
十 * 、本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经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签章)及电子印章后生效。
买受 人 | |
买受人名称(章): | (略) : |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 账 号: |
委托代理人: | 纳税人登记号: |
联系人: | 地址: (略) 市 (略) 中路 * 号 |
电 话: | 邮箱: |
签订日期:年月日 | |
出 卖人 | |
出卖人名称(章):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账号: |
委托代理人: | 纳税人登记号: |
联系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 箱: |
签订日期:年月日 |
合同编号:()
(略)
煤炭电子采购合同
煤 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 (略) (略)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略) 市
签订日期:
* 、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
品种名称:
供货数量:万吨。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 、合同价:元/吨(含税)。
* 、合同兑现率: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 (略) 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 * %,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1.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 * %,灰熔点大于等于 * 摄氏度,粒度小于等于 * 毫米。合同 (略) 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合同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 *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 、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组织。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 * 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 * 票结算,出卖人持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 (略) 承兑汇票。实际支付比例依据对供应商的月度评价结果确定。
3. (略) 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 * 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当月无息退还,晚于 * 号次月无息退还。
*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略) (略) 提起诉讼。
* 、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 * 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 * 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 、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 (略) ,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由于 (略) 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 * 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 (略) (略) 本合同。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 * 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 * 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 (略) 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 (略) 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按照合同价格除以合同热值计算。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 * 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 * 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 (略) 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 (略) (略) 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 (略) 责任并赔 (略) 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 (略) (略) 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 * 、 (略) 期(供货时间):至。
十 * 、本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经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签章)及电子印章后生效。
买受 人 | |
买受人名称(章): | (略) : |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 账 号: |
委托代理人: | 纳税人登记号: |
联系人: | 地址: (略) 市 (略) 中路 * 号 |
电 话: | 邮箱: |
签订日期:年月日 | |
出 卖人 | |
出卖人名称(章):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账号: |
委托代理人: | 纳税人登记号: |
联系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 箱: |
签订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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