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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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福建广睿达 (略)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略) 天骜大厦15层1509、1513、1514、1515、1516、1517室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174。

法定代表人:叶智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玉清,职务:福建广睿达 (略) (略) 职工。

被投诉人:福建 (略)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三区19幢504室。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32GGUY43。

法定代表人:邱诚,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晓英,福建 (略) 项目经理。

被投诉人:福建 (略)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略)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73U。

法定代表人:谢秋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干朗,福建 (略) 董事长助理。

一、基本情况

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于2022年4月1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挂网招标,招标人为福建省霞浦经济开 (略) (下称经投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略) ( (略) )。该项目于2022年4月28日在霞浦县公 (略) 开标,中标候选人为福建 (略) ( (略) )。2022年5月5日投标人福建广睿达 (略) (下称广睿达公司)对诚铄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7日经投公司接受异议并回复,广睿达公司对经投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 (略) 投诉,本局于5月10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略) 诉称: (略) 持股50%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吴祎贤,同时也是另一投标人福建 (略) (下称:“中巨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监事。经查询企查查、天眼查等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吴祎贤在本项目批准建设之前,系持有“中巨公司”50%股权两个股东之一,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年09月10日,吴祎贤持有“中巨公司”50%股权才变更为1%, (略) 监事。2022年4月29日,被投诉人“诚铄公司”被公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监管责任,吴祎贤于2022年4月3 (略) 持有的“中巨公司”股权及监事职务变更为谢必居。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巨公司”注册资本5158万元人民币,为股东实缴出资,然而,在本项目获批建设及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两个关键节点, (略) 持的该公司股权前后两次减持。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 (略)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略) 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略)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被投诉人无法提供前述股权转让价款真实交易转账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系两家实际由吴祎贤同时 (略) 。“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 (略) 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显然存在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串通投标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应当认定“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本次投标行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无效。在其他招投标项目中, (略) 门对于类似上述控股未超过51%的违规投标行为,也均按取消中 (略) 理。广睿达公司主张:(1)确认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福建 (略) 中标无效;(2)暂停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 (略) :E 点击查看>> 4002)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被投诉人答辩

(略) 辩称:投诉人投诉我司和福建 (略) 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事实。截止至本招标项目开标时间2022年4月28日, (略) 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为:邱诚持股50%、吴祎贤持股50%;我司的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为邱诚,职务为执行董事,吴祎贤在我司任职监事。而据我司在工商注册系统上查询,截止至本招标项目开标时间2022年4月28日福建 (略) 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为:谢秋其持股99%、吴祎贤持股1%。该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为谢秋其,职务为执行董事,吴祎贤任职监事。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有作规定:公 (略)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且《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 (略) 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 (略) (略)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略) 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略) 作规定可见, (略) 的单位负责人就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而监事职权上就是以监督职能为主,并非公司的负责人。由此可见,吴祎贤在我司持股50%,任职监事,同时在福建 (略) 持股1%,任职监事,在此情形下,我司与福建 (略) 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而我司与福建 (略) 股东持 (略) 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互控股或者任何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其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投诉。

(略) 辩称:对诚铄公司情况不了解, (略) 的监事, (略) 财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监事权利,无公司决策权,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谢秋其, (略) 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阅了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招标文件,核查了投诉人提供的“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 (略) 章程、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本项目招标人和本项目招标代理进行询问。主要调查证据材料如下:

1. (略) 的询问笔录;2. (略) 的询问笔录;3. (略) 的询问笔录;4. (略) 的询问笔录;5. (略) 的询问笔录;6.诚铄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7.诚铄公司章程;8.中巨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9.中巨公司章程;10、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招标文件;11、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12、中巨公司股东会决议;13、中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经核实, (略)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出资比例50%; (略) 股东担任监事,出资比例50%。诚铄公司目前在闽清县市 (略) 备案的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监事行使职权为:“(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中巨公司在闽清县市 (略) 备案的章程(2019年9月5日)显示: (略) 出资比例从50%变更为99%, (略) 出资比例从50%变更为1%,监事行使职权为:“(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011年7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 (略)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略) 监事。2022年4月30日闽清县市 (略) 核准,中巨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谢秋其、谢必居,其中谢秋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必居担任监事。

本局认为:

(略) 出资比例仅有1%,另一股东谢秋其出资比例达99%, (略) 的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吴祎贤的表决权仅为1%对中巨公司的决策并不享有决定权。此外,虽然在开标 (略) 、中巨公司的监事, (略) 、中巨公司的章程载明的监事职责,不能 (略) 具有决策权。故现有证 (略) 与中巨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略) 与中巨公司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及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即,现有证 (略) 、中巨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情形。据此,广睿达公司在未 (略) 和中巨公司存在串通行为,仅凭吴 (略) 和中巨公司的股份及任监事, (略) 与中巨公司互相串通,缺乏事实根据, (略) 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处理意见

(略) 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略) 理办法》( (略) (略) 令)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局经研究, (略) 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福建广睿达 (略) 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霞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霞浦县住房 (略)

2022年5月20日

投诉人:福建广睿达 (略)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略) 天骜大厦15层1509、1513、1514、1515、1516、1517室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174。

法定代表人:叶智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玉清,职务:福建广睿达 (略) (略) 职工。

被投诉人:福建 (略)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三区19幢504室。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32GGUY43。

法定代表人:邱诚,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晓英,福建 (略) 项目经理。

被投诉人:福建 (略)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略) (略) ,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73U。

法定代表人:谢秋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干朗,福建 (略) 董事长助理。

一、基本情况

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于2022年4月1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挂网招标,招标人为福建省霞浦经济开 (略) (下称经投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略) ( (略) )。该项目于2022年4月28日在霞浦县公 (略) 开标,中标候选人为福建 (略) ( (略) )。2022年5月5日投标人福建广睿达 (略) (下称广睿达公司)对诚铄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7日经投公司接受异议并回复,广睿达公司对经投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 (略) 投诉,本局于5月10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略) 诉称: (略) 持股50%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吴祎贤,同时也是另一投标人福建 (略) (下称:“中巨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监事。经查询企查查、天眼查等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吴祎贤在本项目批准建设之前,系持有“中巨公司”50%股权两个股东之一,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年09月10日,吴祎贤持有“中巨公司”50%股权才变更为1%, (略) 监事。2022年4月29日,被投诉人“诚铄公司”被公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监管责任,吴祎贤于2022年4月3 (略) 持有的“中巨公司”股权及监事职务变更为谢必居。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巨公司”注册资本5158万元人民币,为股东实缴出资,然而,在本项目获批建设及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两个关键节点, (略) 持的该公司股权前后两次减持。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 (略)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略) 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略)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被投诉人无法提供前述股权转让价款真实交易转账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系两家实际由吴祎贤同时 (略) 。“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 (略) 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显然存在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串通投标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应当认定“诚铄公司”及“中巨公司”本次投标行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无效。在其他招投标项目中, (略) 门对于类似上述控股未超过51%的违规投标行为,也均按取消中 (略) 理。广睿达公司主张:(1)确认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福建 (略) 中标无效;(2)暂停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 (略) :E 点击查看>> 4002)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被投诉人答辩

(略) 辩称:投诉人投诉我司和福建 (略) 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事实。截止至本招标项目开标时间2022年4月28日, (略) 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为:邱诚持股50%、吴祎贤持股50%;我司的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为邱诚,职务为执行董事,吴祎贤在我司任职监事。而据我司在工商注册系统上查询,截止至本招标项目开标时间2022年4月28日福建 (略) 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为:谢秋其持股99%、吴祎贤持股1%。该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为谢秋其,职务为执行董事,吴祎贤任职监事。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有作规定:公 (略)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且《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 (略) 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 (略) (略)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略) 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略) 作规定可见, (略) 的单位负责人就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而监事职权上就是以监督职能为主,并非公司的负责人。由此可见,吴祎贤在我司持股50%,任职监事,同时在福建 (略) 持股1%,任职监事,在此情形下,我司与福建 (略) 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而我司与福建 (略) 股东持 (略) 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互控股或者任何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其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投诉。

(略) 辩称:对诚铄公司情况不了解, (略) 的监事, (略) 财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监事权利,无公司决策权,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谢秋其, (略) 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阅了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招标文件,核查了投诉人提供的“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 (略) 章程、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本项目招标人和本项目招标代理进行询问。主要调查证据材料如下:

1. (略) 的询问笔录;2. (略) 的询问笔录;3. (略) 的询问笔录;4. (略) 的询问笔录;5. (略) 的询问笔录;6.诚铄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7.诚铄公司章程;8.中巨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9.中巨公司章程;10、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招标文件;11、霞浦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改造一期建设 (略) 房建设工程(宁德国龙)(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12、中巨公司股东会决议;13、中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经核实, (略)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出资比例50%; (略) 股东担任监事,出资比例50%。诚铄公司目前在闽清县市 (略) 备案的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监事行使职权为:“(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中巨公司在闽清县市 (略) 备案的章程(2019年9月5日)显示: (略) 出资比例从50%变更为99%, (略) 出资比例从50%变更为1%,监事行使职权为:“(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 (略)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 (略) 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011年7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 (略) 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略) 监事。2022年4月30日闽清县市 (略) 核准,中巨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谢秋其、谢必居,其中谢秋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必居担任监事。

本局认为:

(略) 出资比例仅有1%,另一股东谢秋其出资比例达99%, (略) 的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吴祎贤的表决权仅为1%对中巨公司的决策并不享有决定权。此外,虽然在开标 (略) 、中巨公司的监事, (略) 、中巨公司的章程载明的监事职责,不能 (略) 具有决策权。故现有证 (略) 与中巨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略) 与中巨公司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及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即,现有证 (略) 、中巨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情形。据此,广睿达公司在未 (略) 和中巨公司存在串通行为,仅凭吴 (略) 和中巨公司的股份及任监事, (略) 与中巨公司互相串通,缺乏事实根据, (略) 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处理意见

(略) 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略) 理办法》( (略) (略) 令)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局经研究, (略) 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福建广睿达 (略) 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霞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霞浦县住房 (略)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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