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项目采购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合理审定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和其它投资等建设成本;
(二)督促项目采购人对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变更的咨询服务,包含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深化设计)及调整的经济分析及评价等,并协助采购人进行合同管理;
(四)本项目施工合同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各类涉及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合同谈判的经济分析及评价;
(五)施工期中工程造价的跟踪审查、控制,包括按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等文件要求的中间计量(含漏项)等、计价(组价)的审查,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六)派人驻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参与工程洽谈、现场计量、隐蔽工程收方、变更、签证的审查与确认;常驻现场人员必须保证至少1名工程造价人员,采购人可根据现场建设情况,要求增加人员配置。服务供应商每日驻工地人数不得少于1人;根据现场各专业的施工情况,服务供应商必须保证有对应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到场。
(七)工程进度月报、变更、签证、现场收方及计量、与投资控制相关的审查与确认的工作流程为: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对技术及经济方面审查及确认→委托人单位对技术方面审查及确认→跟踪审计单位对经济方面复审及确认→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单位终审及确认;
(八)确定项目中需核价的各类人、材、机、综合单价、设备等价格,审核项目中各类价格的结算价;
(九)编制审计日志、审查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十)新增工作以及超出合同范围外的零星工作全过程咨询及结算办理;
(十一)为采购人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定额、法规等咨询。
(十二)不得泄露跟踪审查过程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十三)服务供应商应对审查结果负责;
(十四)服务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完成二审工作;
(十五)采购人委托的与本合同范围内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六)在施工阶段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审核出具跟踪审计的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