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10662003-竞价编号:SH10662003-0906
SH10662003-竞价编号:SH10662003-0906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最大购买量 | 起拍单价 | 最高限价 | 封顶单价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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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 烟煤 | 10,000吨 | 1,000吨 | 10吨 | 无 | */吨 | */吨 | 无封顶单价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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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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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 | 2022-09-06 18:24:00 | 2022-09-07 17:57: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交货时间 | |||||||||
自提 | 一平浪 | 2022-09-07 21:39:00至2022-09-14 21:3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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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 | -- | -- |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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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报价 | 2022-09-06 18:25:00 | 2022-09-06 18:35:00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交货地: | 查看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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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 | * | 华中分公司 | (略) |
合同编号:
国家 (略) 合同
(年度订单-块煤-中转基地-华中分公司)
*方(供方):
*方(需方):
经*、*双方共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 (略) 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 (略) 进行产品交易,一致同意使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本合同签 (略) 武昌区。
1. 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Qnet,ar kcal/kg | 灰熔点ST℃ | 粒度mm | 合同数量(吨) | 固定价差(元/吨) |
煤焦产品 | 0906 | 13 | ≤20 | 23~31 | ≤0.6 | [5100,5500] | >1400 | 13-150 |
1.1.1块煤年度订单合同数量吨,月均计划吨,以船舶靠泊/汽车到港时间界定当月数量。*、*双方确保按照月均计划均衡兑现合同,合同兑现量为合同数量的90-110%。
1.1.2固定价差为元/吨(现汇价格,含13%增值税),固定价差为全年锁定,按期联动。
1.1.3船舶靠泊时间是指船舶在码头第一根缆绳系缆的时间,汽车到港时间是指汽车进入港区大门的时间。
1.2 有害元素约定
1.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1.2.2 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050%
1.2.3 成型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经*、*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方需求,*方可定期为*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构成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含13%增值税),以船舶靠泊/汽车到港的时间作为交割定价时点。定价周期为半个月(上半月为1日0点-15日24点,下半月为16日0点-当月底最后一天24点),块煤年度订单交割的合同价格=交货时对应品种上一周期现货竞拍实际成交加权价格(四舍五入取整)-10元/吨+固定价差。
若该煤种上一周期未竞拍或流拍,则按照上一期块煤年度订单价格执行。
2.2合同价格确认
*、*双方以《价格通知函》的方式对交割的品种合同价格进行确认。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通知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3*、*双方约定,于价格调整前一日24:00前完成靠泊的船舶/到港的汽车,仍按照调价前的价格结算;24:00后完成靠泊的船舶/到港的汽车则按照调价后的价格结算。
2.4质量价格调整
煤质无奖罚。
2.5结算价格=合同单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6*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
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交割安排
3.1交货地点:中信中煤江阴煤码头、张家港港务扬子江码头、张家港港务局码头(由*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汽运自提交货、场地交货。
3.3交割安排
**双方应严格按照月均合同量均衡进行兑现,*方每月25日前向*方提报下月提货安排,明确提货时间、品种名称、提货数量等信息。
3.4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合同约定,*方登*国家 (略) (www.e-chnenergy.com)提报当月需求及提货计划等交付指令信息,并支付相应货款。*方审核确认后,根据交付指示,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方。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以*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进行数量检测或当具备条件时在交货地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2**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交割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5.质量确认
煤质无奖罚。
6.货物数量异议的处理
以交货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若*方采用船舶方式提货,*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7.2提货时,*、*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3若*方采用船舶方式提货,*方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及其他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8.1块煤年度订单交易开始前,*方若参与此次交易,须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于意愿签订年度块煤订单月均量乘以30元/吨。如交易成功,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交易失败,*方及时予以释放交易保证金;如交易成功后,*方拒不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或*方在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方扣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2*方需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年度订单交易成交量的月均量*3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汇入*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不可冲抵货款,直至全年合同量完成后予以退还。如中途因*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则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9.货款支付及结算
9.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9.2根据出库计划安排,*方需在提货前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方指定账户。
9.3块煤年度订单以一个价格周期内的提货数量作为一个结算批次。自完货之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双方按《收货及结算确认单》(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进行煤款结算,传真件可作为开票依据,原件作为结算依据,*方盖章原件在核对一致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方。
9.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四舍五入)。
10.违约责任
10.1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理按照8.1、8.2条款执行。若交易保证金扣除后,取消*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资格;若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方应在下一个交割周期提货之前重新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自动终止合同。
10.2当月每旬度兑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进行微调,但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责任方违约。
10.2.1若因*方原因造成*方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方违约。
10.2.2若因*方未按交割规定履行交割事宜,或因货款不足、不具备装船、装车条件或手续未办理等原因造成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方违约。
发生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月均合同量*90%-当月实际交割量)*30元/吨。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3因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交割事宜,须及时通知对方,当月出现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不视为违约,且当月未完成部分下个自然月中不再予以弥补欠量。
10.4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方提货运输工具载重量较大,导致实际交割量超出月均合同量110%,对于超出部分,*方有权拒绝交割。
10.5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因*方原因造成两次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方将*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后,自动终止合同。
10.6*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方责任,与*方无关,*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管制、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1.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1.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 (略) 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2.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 (略) 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14.2合同的变更
14.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4.2.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4.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4.4*、*双方登录国家 (略) ,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
14.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 (略) 服务器中,*、*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第一次提货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方,*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方。
14.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供方): | *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 合作银行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 |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中国建设银行 |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6 | 交通银行 | |
7 | 招商银行 | |
8 | 浦发银行 | |
9 | 中信银行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 | |
11 | 华夏银行 | |
12 | 民生银行 | |
13 | 广发银行 | |
14 | 兴业银行 | |
15 | 平安银行 | |
16 | 浙商银行 | |
17 | 渤海银行 | |
18 | 财务公司 | 国家能源集团 |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最大购买量 | 起拍单价 | 最高限价 | 封顶单价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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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 烟煤 | 10,000吨 | 1,000吨 | 10吨 | 无 | */吨 | */吨 | 无封顶单价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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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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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 | 2022-09-06 18:24:00 | 2022-09-07 17:57: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交货时间 | |||||||||
自提 | 一平浪 | 2022-09-07 21:39:00至2022-09-14 21:3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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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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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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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报价 | 2022-09-06 18:25:00 | 2022-09-06 18:35:00 | 按自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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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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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 | * | 华中分公司 | (略) |
合同编号:
国家 (略) 合同
(年度订单-块煤-中转基地-华中分公司)
*方(供方):
*方(需方):
经*、*双方共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 (略) 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 (略) 进行产品交易,一致同意使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本合同签 (略) 武昌区。
1. 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Qnet,ar kcal/kg | 灰熔点ST℃ | 粒度mm | 合同数量(吨) | 固定价差(元/吨) |
煤焦产品 | 0906 | 13 | ≤20 | 23~31 | ≤0.6 | [5100,5500] | >1400 | 13-150 |
1.1.1块煤年度订单合同数量吨,月均计划吨,以船舶靠泊/汽车到港时间界定当月数量。*、*双方确保按照月均计划均衡兑现合同,合同兑现量为合同数量的90-110%。
1.1.2固定价差为元/吨(现汇价格,含13%增值税),固定价差为全年锁定,按期联动。
1.1.3船舶靠泊时间是指船舶在码头第一根缆绳系缆的时间,汽车到港时间是指汽车进入港区大门的时间。
1.2 有害元素约定
1.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1.2.2 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050%
1.2.3 成型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经*、*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方需求,*方可定期为*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价格构成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含13%增值税),以船舶靠泊/汽车到港的时间作为交割定价时点。定价周期为半个月(上半月为1日0点-15日24点,下半月为16日0点-当月底最后一天24点),块煤年度订单交割的合同价格=交货时对应品种上一周期现货竞拍实际成交加权价格(四舍五入取整)-10元/吨+固定价差。
若该煤种上一周期未竞拍或流拍,则按照上一期块煤年度订单价格执行。
2.2合同价格确认
*、*双方以《价格通知函》的方式对交割的品种合同价格进行确认。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通知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3*、*双方约定,于价格调整前一日24:00前完成靠泊的船舶/到港的汽车,仍按照调价前的价格结算;24:00后完成靠泊的船舶/到港的汽车则按照调价后的价格结算。
2.4质量价格调整
煤质无奖罚。
2.5结算价格=合同单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6*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
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交割安排
3.1交货地点:中信中煤江阴煤码头、张家港港务扬子江码头、张家港港务局码头(由*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汽运自提交货、场地交货。
3.3交割安排
**双方应严格按照月均合同量均衡进行兑现,*方每月25日前向*方提报下月提货安排,明确提货时间、品种名称、提货数量等信息。
3.4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合同约定,*方登*国家 (略) (www.e-chnenergy.com)提报当月需求及提货计划等交付指令信息,并支付相应货款。*方审核确认后,根据交付指示,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方。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以*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进行数量检测或当具备条件时在交货地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2**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交割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5.质量确认
煤质无奖罚。
6.货物数量异议的处理
以交货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若*方采用船舶方式提货,*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7.2提货时,*、*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3若*方采用船舶方式提货,*方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及其他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8.1块煤年度订单交易开始前,*方若参与此次交易,须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于意愿签订年度块煤订单月均量乘以30元/吨。如交易成功,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交易失败,*方及时予以释放交易保证金;如交易成功后,*方拒不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或*方在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方扣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2*方需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年度订单交易成交量的月均量*3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汇入*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不可冲抵货款,直至全年合同量完成后予以退还。如中途因*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则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9.货款支付及结算
9.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9.2根据出库计划安排,*方需在提货前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方指定账户。
9.3块煤年度订单以一个价格周期内的提货数量作为一个结算批次。自完货之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双方按《收货及结算确认单》(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进行煤款结算,传真件可作为开票依据,原件作为结算依据,*方盖章原件在核对一致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方。
9.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四舍五入)。
10.违约责任
10.1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理按照8.1、8.2条款执行。若交易保证金扣除后,取消*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资格;若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方应在下一个交割周期提货之前重新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自动终止合同。
10.2当月每旬度兑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进行微调,但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责任方违约。
10.2.1若因*方原因造成*方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方违约。
10.2.2若因*方未按交割规定履行交割事宜,或因货款不足、不具备装船、装车条件或手续未办理等原因造成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方违约。
发生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月均合同量*90%-当月实际交割量)*30元/吨。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3因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交割事宜,须及时通知对方,当月出现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不视为违约,且当月未完成部分下个自然月中不再予以弥补欠量。
10.4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方提货运输工具载重量较大,导致实际交割量超出月均合同量110%,对于超出部分,*方有权拒绝交割。
10.5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因*方原因造成两次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方将*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后,自动终止合同。
10.6*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方责任,与*方无关,*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管制、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1.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1.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 (略) 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2.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 (略) 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14.2合同的变更
14.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4.2.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4.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4.4*、*双方登录国家 (略) ,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
14.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 (略) 服务器中,*、*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第一次提货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方,*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方。
14.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供方): | *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 合作银行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 |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中国建设银行 |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6 | 交通银行 | |
7 | 招商银行 | |
8 | 浦发银行 | |
9 | 中信银行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 | |
11 | 华夏银行 | |
12 | 民生银行 | |
13 | 广发银行 | |
14 | 兴业银行 | |
15 | 平安银行 | |
16 | 浙商银行 | |
17 | 渤海银行 | |
18 | 财务公司 | 国家能源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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