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没收的504辆违法车辆-采购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没收的504辆违法车辆-采购
(略)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没收的504辆违法车辆,详情及存放地点见《违法车辆报废明细表》。标的总评估值28.*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28.*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starttime]起至[endtime]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715号令)相关文件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报名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该批没收的违法车辆须按报废资产处置, (略) 场或自行使用,受让方不得使用该标的进行其他违法行为。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在标的存放地点现场移交。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的看管、转移、搬迁、装卸、运输、现场清洁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受让方须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车辆进行现场解体,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若标的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转让底价*元(含)以下部分按1.26%收取,*元-*元(含)部分按1.08%收取,较转让底价增值的部分按5%收取。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成交价款转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违法车辆报废明细表》。
报名联系方式:张平 023-*
交易所地址: (略) 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861号A3楼
标的查勘联系人及电话:叶老师 *
(略)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没收的504辆违法车辆,详情及存放地点见《违法车辆报废明细表》。标的总评估值28.*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28.*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starttime]起至[endtime]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渝东分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715号令)相关文件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报名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该批没收的违法车辆须按报废资产处置, (略) 场或自行使用,受让方不得使用该标的进行其他违法行为。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在标的存放地点现场移交。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的看管、转移、搬迁、装卸、运输、现场清洁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受让方须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车辆进行现场解体,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若标的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转让底价*元(含)以下部分按1.26%收取,*元-*元(含)部分按1.08%收取,较转让底价增值的部分按5%收取。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成交价款转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违法车辆报废明细表》。
报名联系方式:张平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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