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采购
煤采购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
褐煤?原煤 | *.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
≥4800kcal/kg | ≤40%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 | --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10% | 1% | 35至43%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100mm | ≥1150℃ | ≥50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
20.00 | 谏壁发电厂自备码头 | 2022-10-01至2022-10-31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到场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以一船煤为批次进行结算。 2、货物到港卸货后,供方将海关出具的进口放行通知书、小提单、全套货权转移及CCIC出具的数质量证书(含微量元素,且该质量报告需符合合同条款中第四项质量项目的约定)提供给需方。3、需方在收到上述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结算单,供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4、有关滞期、速遣费用的结算。双方应在卸货后10天内对滞期和速遣费用进行确认,滞期和速遣费应含税后统一纳入煤款一并结算。1、数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由CCIC进行水尺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当卸货港CCIC水尺数量和需方电子秤数量偏差率小于0.5%,则以CCIC出具的水尺重量证书作为重量最终结算依据;当偏差率大于等于0.5%时,需方有权提出商议,双方另行协商重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质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由需方全自动采样装置进行采样和制样,双方共同将煤样送至CCIC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卸货港CCIC出具的品质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如确存异议,可将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标进行复检化验(化验时全水分按照卸货港CCIC报告中的全水分进行计算),其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由提出异议方进行委托,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4、质量和数量验收时,供需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5、卸货码头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费用由供方承担。 | 下载合同样板 |
1.最终以中标价减¥2元/吨签约。2.签约合同热值同需求热值。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保留资源至我司报价截止时间后至少2个工作日。4. (略) 合同模板,中标后按此签约。5.对 (略) 中标,但未在招标期限内正常履约、且未达成最终供货协议 (略) 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
毕维伟 | * | 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 |
最高限价 | 报价方式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限价说明 |
---|---|---|---|---|
点击查看>> | 密封报价 | 2022-09-29 15:04:24 | 2022-09-30 15:04:24 | 高于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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褐煤?原煤 | *.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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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kcal/kg | ≤40%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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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10% | 1% | 35至43%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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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100mm | ≥1150℃ | ≥50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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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谏壁发电厂自备码头 | 2022-10-01至2022-10-31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到场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以一船煤为批次进行结算。 2、货物到港卸货后,供方将海关出具的进口放行通知书、小提单、全套货权转移及CCIC出具的数质量证书(含微量元素,且该质量报告需符合合同条款中第四项质量项目的约定)提供给需方。3、需方在收到上述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结算单,供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4、有关滞期、速遣费用的结算。双方应在卸货后10天内对滞期和速遣费用进行确认,滞期和速遣费应含税后统一纳入煤款一并结算。1、数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由CCIC进行水尺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当卸货港CCIC水尺数量和需方电子秤数量偏差率小于0.5%,则以CCIC出具的水尺重量证书作为重量最终结算依据;当偏差率大于等于0.5%时,需方有权提出商议,双方另行协商重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质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由需方全自动采样装置进行采样和制样,双方共同将煤样送至CCIC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卸货港CCIC出具的品质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如确存异议,可将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标进行复检化验(化验时全水分按照卸货港CCIC报告中的全水分进行计算),其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由提出异议方进行委托,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4、质量和数量验收时,供需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5、卸货码头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费用由供方承担。 | 下载合同样板 |
1.最终以中标价减¥2元/吨签约。2.签约合同热值同需求热值。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保留资源至我司报价截止时间后至少2个工作日。4. (略) 合同模板,中标后按此签约。5.对 (略) 中标,但未在招标期限内正常履约、且未达成最终供货协议 (略) 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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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维伟 | * | 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 |
最高限价 | 报价方式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限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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