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煤询)-2022-10-035
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煤询)-2022-10-035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
褐煤?原煤 | *.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
≥3400kcal/kg | ≤42%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8% | --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 | 0.4% | 38至45%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90mm | ≥1150℃ | ≥45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
20.00 | 上海电厂码头 | 2022-11-26至2022-11-30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到场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1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1.2 煤炭在到达港卸货完毕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办理结算;A、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加盖公章);B、双方确认的到达港滞期速遣费确认单(加盖公章);C、提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提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提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D、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重量证书原件1份;E、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品质证书原件1份;F、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微量元素证书原件1份;G、报关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报关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H、提货单原件;I、货权转移证明原件。1.3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 条”约定的A、B、C、D、E、F、I项下的单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预结算70%的货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1.4 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 条”约定的单据,并确认双方结算单数据一致,且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付清煤款:A.双方对到达港质检结果按照本合同“第6.2.4条”的约定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B.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发票记载总吨数和总金额均与买方结算单保持一致。 | 下载合同样板 |
1、签约按照中标价减4元签约; 2. 数量验收:在买方卸货码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CCIC进行水尺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3、质量验收:在买方卸货码头采样和制样,双方共同将煤样送至具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CCIC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质量和数量验收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6、卸货码头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费用由卖方承担。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
谢晓波 | * | 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 |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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褐煤?原煤 | *.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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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kcal/kg | ≤42%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8% | --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 | 0.4% | 38至45%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90mm | ≥1150℃ | ≥45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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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上海电厂码头 | 2022-11-26至2022-11-30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到场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1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1.2 煤炭在到达港卸货完毕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办理结算;A、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加盖公章);B、双方确认的到达港滞期速遣费确认单(加盖公章);C、提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提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提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D、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重量证书原件1份;E、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品质证书原件1份;F、到达港独立检验机构微量元素证书原件1份;G、报关单原件(若卖方不能提供报关单原件,在确保报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明“与原件一致”);H、提货单原件;I、货权转移证明原件。1.3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 条”约定的A、B、C、D、E、F、I项下的单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预结算70%的货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1.4 买方收齐本合同“第13.2 条”约定的单据,并确认双方结算单数据一致,且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付清煤款:A.双方对到达港质检结果按照本合同“第6.2.4条”的约定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B.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且发票记载总吨数和总金额均与买方结算单保持一致。 | 下载合同样板 |
1、签约按照中标价减4元签约; 2. 数量验收:在买方卸货码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CCIC进行水尺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3、质量验收:在买方卸货码头采样和制样,双方共同将煤样送至具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CCIC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质量和数量验收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6、卸货码头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费用由卖方承担。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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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波 | * | 销售集团(香港公司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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