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司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运维询价[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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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品牌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
工况用电系统运维委托服务 | 技术服务 | 无 | 1 | EA | 挂账后付款 | CTJ1 | (略) | 无 | 包含53台设备,详询联系人 | 无 | 30000 | 3%(增值专票) |
1 本合同所称工况用电系统设备是指接受运行委托单位且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略) 所从事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2 本合同所称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服务费用是指在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安装的用于监控颗粒物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的工况用电整套设备系统的全部维护服务费用。承包方要承担所有设备零部件、配件、设备传输部件等维修全部费用。
3 本次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包括: (略) 两条水泥磨生产线工况用电系统所有设备的日常运行及设备维护、保养。
八、承包方的职责和义务:
4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5承包方必须建立有工况用电系统设备实时监控信息体系,设立专人负责 (略) 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联网数据情况,做到及时发现监控数据缺失、异常、超标等情况,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方生产设备部。
6承包方必须能够提供工况用电系统设备传输数据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等服务。
7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台账。
8 承包方应积极履行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运行委托服务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维护职责,确保所维护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不得故意损坏工况用电系统设备或蓄意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合同终止时应积极配合和新进运营方完成交接工作。
9承包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定期校准数据、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10承包方应建立完善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应备有满足日常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维护所需的耗材、关键部件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
11承包方如发现传输数据存在异常等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发包方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察看。如属仪器故障应尽快排除;如属发包方自身人为原因,应主动告知发包单位相关人员,并由发包方负责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12承包方巡护人员应保持发包方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结束后在现场要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维护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承包方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情况,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发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4承包方每月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至少进行三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 天。
15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进行现场校验。
16 承包方发现故障或接到发包方故障报修后,维护人员需在白天2小时和夜间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对于一般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 3 小时。由于生态环境局系统平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包方负责联系系统平台沟通处理。
17工况用电系统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方应当在发生故障后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组织维修,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发生严重故障的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略) 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良好的解决、沟通能力。
要求:电子版询价单报价与阳光平台报价一致,整单报价上传盖章询价单。*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品牌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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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用电系统运维委托服务 | 技术服务 | 无 | 1 | EA | 挂账后付款 | CTJ1 | (略) | 无 | 包含53台设备,详询联系人 | 无 | 30000 | 3%(增值专票) |
1 本合同所称工况用电系统设备是指接受运行委托单位且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略) 所从事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2 本合同所称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服务费用是指在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安装的用于监控颗粒物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的工况用电整套设备系统的全部维护服务费用。承包方要承担所有设备零部件、配件、设备传输部件等维修全部费用。
3 本次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设施包括: (略) 两条水泥磨生产线工况用电系统所有设备的日常运行及设备维护、保养。
八、承包方的职责和义务:
4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5承包方必须建立有工况用电系统设备实时监控信息体系,设立专人负责 (略) 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联网数据情况,做到及时发现监控数据缺失、异常、超标等情况,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方生产设备部。
6承包方必须能够提供工况用电系统设备传输数据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等服务。
7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台账。
8 承包方应积极履行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运行委托服务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维护职责,确保所维护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不得故意损坏工况用电系统设备或蓄意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合同终止时应积极配合和新进运营方完成交接工作。
9承包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定期校准数据、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10承包方应建立完善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应备有满足日常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维护所需的耗材、关键部件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
11承包方如发现传输数据存在异常等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发包方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察看。如属仪器故障应尽快排除;如属发包方自身人为原因,应主动告知发包单位相关人员,并由发包方负责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12承包方巡护人员应保持发包方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结束后在现场要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维护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承包方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情况,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发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4承包方每月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至少进行三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 天。
15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工况用电系统设备进行现场校验。
16 承包方发现故障或接到发包方故障报修后,维护人员需在白天2小时和夜间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对于一般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 3 小时。由于生态环境局系统平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包方负责联系系统平台沟通处理。
17工况用电系统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方应当在发生故障后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组织维修,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发生严重故障的工况用电系统设备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略) 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良好的解决、沟通能力。
要求:电子版询价单报价与阳光平台报价一致,整单报价上传盖章询价单。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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