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电公司(煤询)-2023-01-003
石电公司(煤询)-2023-01-003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
烟煤?混煤(长协) | 60000.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
≥4000kcal/kg | ≤10%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 | ≤2%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 | -- | --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30至33%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 | -- | --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
0.00 | 石嘴山有限煤场 | 2023-01-06至2023-01-20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汽运 | 煤矿出矿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方应于供货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化验单、结算单。一票结算,*方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方办理结算。2.货款支付方式:全额现金。3.报价供应商合同期内最小供煤量不少于5万吨.4..考核方式:对矿直供煤。 | 下载合同样板 |
数量、质量结算以*方过衡、化验数据为准。质量验收均以合同期内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品种及供货方信息表中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3.1 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300千卡/千克(不含3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不含5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2 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不含4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3 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4.全水分(Mt):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扣“到厂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5干燥基全硫(St,d):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价扣3.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6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4.1 质量确认:煤炭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标准,以卖方出厂检验结果为准,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4.2 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以卖方装车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准,火车运输煤炭数量以卖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双方约定自然合理损耗为矿发重量的1%,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4.3 数、质量差异处理4.3.1 数量差异如发生严重亏吨,买卖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4.3.2 质量差异买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收到卖方化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进行:(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5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五、交(提)货方式由*方负责运输,一票到*方场地交货。*方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六、货款结算方式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方应于供货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化验单、结算单。一票结算,*方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方办理结算。2.货款支付方式:全额现金。七、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方住 (略) 提起诉讼。八、解除和变更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方仍必须履行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方有权根据机组运行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异议方须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九、不可抗力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发生一方须在合同期三个自然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发生一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等情况,不能免除责任。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十、其他约定事项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若入厂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方有权随时停止*方供煤、限期整改,并按*方入厂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2.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359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方视为供货方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可建议*方将供货方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是指入厂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矿方当日所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并且该批次来煤计入合同期内加权指标结算。3.*方必须服从*方的安全管理,因*方的原因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4.*方必须严格按照*方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方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负。5.因*方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6.煤炭卸载至*方煤场之前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方;煤炭卸载至*方煤场之后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方。7.合同签订后,*方应向*方指定银行账号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每家公司年度履约保证金上限30万元,合同完成结束一年后无经济纠纷,申请退还保证金,*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十、合同履行期(供货时间): 2022年**月**日至2023年02月15日。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
刘延霞 | * | 国能宁夏石 (略) |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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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煤?混煤(长协) | 60000.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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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kcal/kg | ≤10% | --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 | ≤2%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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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30至33%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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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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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石嘴山有限煤场 | 2023-01-06至2023-01-20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汽运 | 煤矿出矿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方应于供货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化验单、结算单。一票结算,*方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方办理结算。2.货款支付方式:全额现金。3.报价供应商合同期内最小供煤量不少于5万吨.4..考核方式:对矿直供煤。 | 下载合同样板 |
数量、质量结算以*方过衡、化验数据为准。质量验收均以合同期内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品种及供货方信息表中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3.1 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300千卡/千克(不含3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不含5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2 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不含4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3 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4.全水分(Mt):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扣“到厂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5干燥基全硫(St,d):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价扣3.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6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4.1 质量确认:煤炭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标准,以卖方出厂检验结果为准,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4.2 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以卖方装车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准,火车运输煤炭数量以卖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双方约定自然合理损耗为矿发重量的1%,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4.3 数、质量差异处理4.3.1 数量差异如发生严重亏吨,买卖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4.3.2 质量差异买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收到卖方化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进行:(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5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五、交(提)货方式由*方负责运输,一票到*方场地交货。*方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六、货款结算方式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方应于供货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化验单、结算单。一票结算,*方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方办理结算。2.货款支付方式:全额现金。七、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方住 (略) 提起诉讼。八、解除和变更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方仍必须履行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方有权根据机组运行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异议方须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九、不可抗力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发生一方须在合同期三个自然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发生一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等情况,不能免除责任。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十、其他约定事项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若入厂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方有权随时停止*方供煤、限期整改,并按*方入厂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2.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359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方视为供货方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可建议*方将供货方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是指入厂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矿方当日所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并且该批次来煤计入合同期内加权指标结算。3.*方必须服从*方的安全管理,因*方的原因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4.*方必须严格按照*方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方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负。5.因*方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方全部经济损失。6.煤炭卸载至*方煤场之前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方;煤炭卸载至*方煤场之后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方。7.合同签订后,*方应向*方指定银行账号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每家公司年度履约保证金上限30万元,合同完成结束一年后无经济纠纷,申请退还保证金,*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十、合同履行期(供货时间): 2022年**月**日至2023年02月15日。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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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霞 | * | 国能宁夏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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