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分公司(煤询)-2023-01-003
华中分公司(煤询)-2023-01-003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
烟煤?原煤 | 50000.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
≥5500kcal/kg | ≤12% | 40至%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20% | ≤2.5%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 | -- | --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50mm | ≥1250℃ | ≥50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
20.00 | 莆田国投湄洲湾港 | 2023-02-15至2023-02-28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港口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采用一票结算,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的煤炭通过买受人的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并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计质计量报告,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价标准办理结算。卖方按约定完成货物交接,并将货权转移给买方后,买方可预结算该批次货物交货总金额的80%。买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 下载合同样板 | 到岸舱底交货 |
(1)验收方式:以买方委托的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数质量为准。若具备海轮整船交接条件时,数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海轮水尺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若条件不具备则数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设备计量(汽车衡/皮带秤)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海轮卸货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质量考核:1、发热量以5500kcal/kg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基准价格+5)/5500)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基准价格+5)/5500)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合同基准价格+5)/基准发热量))元/吨(“(合同基准价格+5)/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2、硫分(St,ar)以2.5%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在2.5%(含)以内,价格不作调整,如超出范围,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双方协商处理。3、卸船煤质:在煤炭卸船过程中,如发现煤质粘、流动性差、卸船困难的,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双方协商处理。以上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3)其他约定:1、交货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24:00前到达福建莆田国投湄洲湾锚地,每延期1日扣相应煤款1元/吨(不足1日按比例折算)。涉及到煤炭交接放行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卖方全权负责。2、各供应单位参与报价收取20元/吨保证金,若未确定为供应单位,保证金退还至原支付账户,若确定为供应单位,直至合同履约完毕退还保证金至原支付账户,祥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
建章 | * | 华中分公司 |
煤种 | 采购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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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煤?原煤 | 50000.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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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kcal/kg | ≤12% | 40至% |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
≤20% | ≤2.5% |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 |
-- | -- | --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 | -- | -- |
粒度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 |
≤50mm | ≥1250℃ | ≥50HGI |
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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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莆田国投湄洲湾港 | 2023-02-15至2023-02-28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海运 | 港口第三方验收 | 一票结算 |
结算付款方式 | 合同 | 交货方式 |
采用一票结算,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的煤炭通过买受人的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并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计质计量报告,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价标准办理结算。卖方按约定完成货物交接,并将货权转移给买方后,买方可预结算该批次货物交货总金额的80%。买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 下载合同样板 | 到岸舱底交货 |
(1)验收方式:以买方委托的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数质量为准。若具备海轮整船交接条件时,数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海轮水尺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若条件不具备则数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设备计量(汽车衡/皮带秤)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海轮卸货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质量考核:1、发热量以5500kcal/kg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基准价格+5)/5500)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基准价格+5)/5500)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合同基准价格+5)/基准发热量))元/吨(“(合同基准价格+5)/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2、硫分(St,ar)以2.5%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在2.5%(含)以内,价格不作调整,如超出范围,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双方协商处理。3、卸船煤质:在煤炭卸船过程中,如发现煤质粘、流动性差、卸船困难的,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双方协商处理。以上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3)其他约定:1、交货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24:00前到达福建莆田国投湄洲湾锚地,每延期1日扣相应煤款1元/吨(不足1日按比例折算)。涉及到煤炭交接放行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卖方全权负责。2、各供应单位参与报价收取20元/吨保证金,若未确定为供应单位,保证金退还至原支付账户,若确定为供应单位,直至合同履约完毕退还保证金至原支付账户,祥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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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 | * | 华中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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